发布者:王海吉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7日 6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这是本人在2020年代理的案件,由于取得了二审逆胜的有利结果,并且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支持适用了我方主张的“禁止反悔原则”,受到了业内多方的关注。客户是在此案一审败诉后,才找到我们,委托办理此案的二审上诉。我们通过对案件资料的仔细分析比对,以及对专利确权中各个阶段的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终于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即“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案件分析与结果
“禁止反悔原则”是专利侵权判断中对“等同侵权原则”的限制性原则,等同侵权原则的适用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大到了相同侵权(权利要求字面限定的范围)之外,使专利权人的利益得到了更为充分的保护。然而,在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同时,随着等同原则的广泛适用,其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权利要求书的公示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衡平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须对等同原则的适用加以适当限制。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专利申请程序中,有一些申请人为了获取较大的保护范围,通常会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撰写得稍大一些,在专利审查或者无效程序中,为了确保专利的授权,往往会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一定的限缩,放弃某个或者某些技术特征。禁止反悔原则就是为了防止专利权人将已经明确放弃的技术特征重新作为主张他人侵权的权利基础。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虽然与涉案专利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不完全相同,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等同技术特征,因此,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审中,我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阐明了禁止反悔原则在本案中的适用场景,并提交了涉案专利无效审查阶段的相关材料作为证据。二审法院结合提交的新证据,审理后认为,根据禁止反悔原则,由于一审原告在无效行政程序中已经明确放弃了“四根龙骨的前端和后端不是直接连接在同一根梁上”的技术方案,其权利要求1中关于四根龙骨连接方式的技术方案应该认定为“四根龙骨的前端直接连接在同一根前保险梁上,四根龙骨的后端直接连接在同一根横梁上”。因此,其在本案侵权诉讼中又将“四根龙骨的前端和后端不是直接连接在同一根梁上”的技术方案纳入到专利权保护范围不应得到支持,一审被告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推翻了一审判决的认定。
律师说
通过最近几年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出,“禁止反悔原则”的确立、适用和发展逐渐明晰,并始终贯彻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核,达到了既符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的目的,也符合避免因受到过度限制,导致被诉侵权人极易通过技术特征的修改、替换来规避侵权导致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