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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双方互诉)

发布者:武涛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14日 1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双方互诉)

当事人:

原告(被告):曹某,男,1993年出生,焊工

被告(原告):合肥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文公司")

基本事实:2021年2月,曹某入职恺文公司担任焊工,工作地点在肥东县。双方每年续签一年期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为2025年2月至2026年2月。2025年5月中旬,恺文公司计划调整生产场地,曹某工作至5月30日后未再返岗。6月9日,曹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6月16日、19日,恺文公司两次发送告知书要求返岗并声明视为主动离职。双方就5月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高温补贴等产生争议,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劳动关系解除原因(公司搬迁辞退还是员工主动拒岗)、5月工资差额认定、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是否成立、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及高温补贴。

律师办案方法

劳动者方(曹某)策略:

固定解除事实:提交与车间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公司生产厂区整体搬迁至外地,原厂区大门紧锁导致无岗可返

法律依据充分:援引《劳动合同法》第40条(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第46条(经济补偿金)、第47条(计算标准),主张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

工资举证:主张5月工资38581元,扣除已发部分,主张差额

时效抗辩:针对年休假工资时效问题,主张公司未保存工资发放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用人单位方(恺文公司)策略:

否认搬迁事实:主张仅在肥东县内调整生产场地,非整体搬迁,系员工虚构事实、恶意拒岗

抗辩解除性质:强调公司从未作出解除意思表示,系员工主动提起仲裁解除,不符合经济补偿金法定情形;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有权调整工作地点

工资抗辩:主张已足额发放5月工资13873元,员工主张的工资差额未经公司确认

时效抗辩:主张2024年6月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1年仲裁时效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与判决(肥东县人民法院,2025年12月):

支持项目:

未休年休假工资12915元:法院认定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安排休假或支付年休假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核算员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4045元,计算2年共计10天,按200%支付标准,计12915元

不予支持项目:

2025年5月工资差额:法院认定公司已发放13873元,员工主张的工资差额未经公司确认,无事实依据

经济补偿金:法院认定公司工作地点调整系行使用工自主权,具备合理性;员工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变更岗位或辞退,径自提起仲裁应视为主动解除,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支付情形

代通知金: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用人单位解除情形,且公司已履行通知义务

高温补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判决:确认双方于2025年6月9日解除劳动关系;恺文公司支付曹某未休年休假工资12915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裁判要点:本案与同类案件(宋某案)裁判思路一致,明确了用人单位合理调整工作地点的用工自主权边界,以及年休假工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两案在工资差额认定上因证据情况不同而结果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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