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劳动者宋某于 2023 年 2 月入职合肥某重工机械公司,担任焊工,双方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并逐年续签。2025 年 5 月,公司计划搬迁生产场地,双方就工作地点变更未达成一致,宋某工作至 5 月 30 日后未再到岗。6 月 9 日宋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拖欠 5 月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未休年休假工资、高温补贴等;公司则辩称宋某系恶意拒岗、主动离职,无需支付相关费用。仲裁后双方均不服,诉至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法院合并审理。
二、律师办案方法
证据梳理:律师围绕劳动合同、工资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告知书、仲裁裁决书等核心证据,固定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岗位、厂区搬迁沟通、返岗通知等关键事实。
法律适用:针对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年休假工资、高温补贴等诉求,精准对应《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条,区分合法用工自主权与违法解除情形,明确仲裁时效、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焦点抗辩:劳动者方主张厂区搬迁致合同无法履行,属被迫解除;公司方主张系合理调整工作地点,劳动者无故拒岗构成主动离职,围绕解除原因、工资核算、年休假举证等焦点展开辩论。
三、案件结果
法院确认双方于 2025 年 6 月 9 日解除劳动关系;判令公司支付宋某 2025 年 5 月工资差额 7010 元、未休年休假工资 14208 元,合计 21218 元;驳回宋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高温补贴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