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双方互诉)
当事人:
原告(被告):宋某,男,1972年出生,焊工
被告(原告):合肥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文公司")
基本事实:2023年2月,宋某入职恺文公司担任焊工,工作地点在肥东县。双方每年续签一年期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为2025年2月至2026年2月。2025年5月中旬,恺文公司计划调整生产场地,宋某工作至5月30日后未再返岗。6月9日,宋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6月16日、19日,恺文公司两次发送告知书要求返岗并声明视为主动离职。双方就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高温补贴等产生争议,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劳动关系解除原因(公司搬迁辞退还是员工主动拒岗)、工资差额认定、经济补偿金是否成立、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及高温补贴。
律师办案方法
劳动者方(宋某)策略:
固定解除事实: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公司生产厂区整体搬迁至外地,原厂区大门紧锁导致无岗可返
法律依据充分:援引《劳动合同法》第40条(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第46条(经济补偿金)、第47条(计算标准),主张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
工资举证:以公司车间人员核算的应发工资24090元为据,主张5月工资差额7010元
时效抗辩:针对年休假工资时效问题,主张公司未保存工资发放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用人单位方(恺文公司)策略:
否认搬迁事实:主张仅在肥东县内调整生产场地,非整体搬迁,系员工虚构事实、恶意拒岗
抗辩解除性质:强调公司从未作出解除意思表示,系员工主动提起仲裁解除,不符合经济补偿金法定情形
权限质疑:否认车间人员有工资核算权限,主张已足额支付工资
时效抗辩:主张2024年6月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1年仲裁时效
案件结果
最终判决:未支持公司辞退,公司不用给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给公司减少损失,恺文公司支付宋某工资差额701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4208元,合计21218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裁判要点:本案明确了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调整工作地点的合理性边界,以及年休假工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用人单位保存工资记录两年以上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