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咨询: 我有两个门市房,是挨着的,前两年有一个人说要开公司,要把这两间门市一起租来办公,当时签了三年的租房合同,但是只交了半年的钱,说剩下的租金每半年一交,后来他们说两间门市不方便,就把中间的墙开了个口打通了,就这样用了一年多,说受疫情影响,公司不开了,他们就只交了第一个半年的费用,后面一直说交也没交,现在租房子的人说,公司是他和朋友合开的,半年的租金是他垫付的,剩下的钱让我找另外几个合伙人要,结果现在谁都不给钱,互相推,我想问一下,我这个问题该怎么解决?我到底该找谁要回我的租金钱?另外,他们把我的房子打通了,我想再恢复成独立的两间,这个费用我是不是能要回来?
解答:首先,设立中的公司对外负债或者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这是对于公司最终未能成功设立的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简单地说,如果这个公司没有设立成功,那么这位听众朋友可以向当初租你房子的人主张欠付的租金,也可以向筹备设立公司的几个合伙人共同主张欠付的租金,这两种方式都是可以的,至于他们最后谁先垫付然后再跟其他人怎样分担,那是他们之间的问题,你的租金还是可以收回来的。如果这个公司成功设立了,但是没有经营多久就解散了,那么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公司设立成功了,这位听众朋友可以只向承租房子的那一个人主张欠付租金,也可以向公司主张权利。综合以上公司成功设立和未能成功设立两种情况,你可以根据你自己的具体情况来选择符合你条件的方式来维权。
其次,关于这位听众朋友提出的承租人租房后将两间打通变成一间,现在你又要恢复成两间,这个费用是否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的问题。这要看你们当初房屋租赁合同里面是否有相关的明确约定,如果有约定恢复的费用由谁承担,那么就按照约定来办;如果没有约定,那么当时他们改造的时候是否经过了你的同意,你们之间有没有协商后期恢复的问题,如果有,就按照协商意见来办,如果也没有的话,那么你可以向对方主张违约,要求恢复原状,也可以要求你来找人恢复并且垫付费用,再由他们来承担你恢复原状的行为所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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