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机动车保有量增加,道路交通摩擦日益增多,因“路怒”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很多人认为“斗气车”只是民事纠纷,顶多赔偿损失,却不知道恶意别车、故意撞击、辱骂恐吓等极端“路怒”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中,陈某乘坐代驾车辆在十字路口等候绿灯时,车辆突发熄火未能及时驶离,引发后方车主钟某某不满。钟某某连续按喇叭催促并辱骂陈某,在陈某车辆驶离后,钟某某仍驾车紧随,短时间内连续三次故意加速撞击前车尾部,造成车辆损失3600余元。最终,法院认定钟某某为逞强耍横、发泄情绪,驾驶机动车故意撞击他人车辆,既对被害人形成恐吓,又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赔偿被害人车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都构成寻衅滋事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道路这一公共场所,“路怒”行为中的恶意别车、连续撞击、辱骂恐吓等,若引发交通拥堵、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或引发群众围观扰乱公共秩序,都将被认定为“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即便未造成严重后果,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也可能构成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