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咨询:想问一下城镇户籍子女到底有没有权利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或者说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什么要求?
我的解答:我们国家自然资源部官网发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指出“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但是宅基地有它的特殊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并不完全等同于其他财产类型的继承,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才可以合法继承并办理登记。
首先,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必须是“地上有房”。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民法典》362、363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11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从上面的几个法条我们可以看到,农村宅基地是不能被单独继承的。虽然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但是地上的房屋可以依据继承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来合法继承。
其次,如果是多子女的家庭,部分子女仍与父母为同一农户家庭且未另行分得新宅基地的,城镇户籍子女不得主张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我们国家法律(《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条规定就是我们常说的“一户一宅”。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而户内人口由于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等一些情况,往往是处于流变之中的。在部分年长家庭成员死亡后,由于该户尚存,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由剩余户内成员继续享有,原则上此时并不存在宅基地的继承问题。所以,如果晚辈家庭成员是该村集体户籍,与父母共同居住在宅基地房屋内并且没有另分得新的宅基地的,他就属于该院落宅基地剩余的户内成员,有权继续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此时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发生继承的。那么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的继承问题,由于房地一体原则,在宅基地使用权继续由户内成员享有的情况下,其他城镇户籍继承人只能就地上房屋的折算价值主张继承。也就是说,虽然城镇户籍的继承人不能拿到宅基地上建的房,但是可以根据继承的份额拿到一些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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