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咨询:我和我前夫在离婚的时候,协议把我们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买的房子归我一个人所有,当时房本上写的是我们两个人的名字,我们之前一直没改,我前夫现在已经去逝了,我想问一下,我能不能凭离婚协议就简化手续,直接变更一下房本只写我一个人的名字?
我的解答:你的问题是离婚析产与不动产物权登记之间办理手续之间的关系问题。你这个问题的答案肯定是不可以的。离婚析产本质上是已经登记的夫妻共有财产,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导致的不动产权利转移,办理离婚登记时,民政部门进行了离婚协议书存档并加盖印章,只是满足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要求,不能改变离婚协议书是民事合同的本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在离婚登记后还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修改,甚至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撤销,婚姻登记工作无法对财产分割的最终结果和效力进行背书。所以,当事人双方不同时在场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机构难以判断协议的内容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难以保障登记结果真实准确,所以不能将离婚析产作为单方申请变更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定情形。尤其,你前夫去逝,还涉及到他生前取得的财产在他死后作为遗产由他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继承的问题,这个可能会涉及多人的权利问题,还是需要慎重对待的。但是你手里有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房子归你所有,这个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你依法拿到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只是手续可能会繁琐一些,那也是为了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相信你能理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也都明确要求“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导致的不动产权利转移”办理转移登记的,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实务中,因为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多数还是能够配合双方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部分当事人因离婚后原配偶不在本地、无法取得联系或拒绝配合等原因无法完成不动产登记的问题,根据目前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可以通过委托方式解决。《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这里面的他人是可以包括离婚的另一方的。离婚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可以按规定约定由一方委托另一方办理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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