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咨询:我和我男朋友处了很多年,这期间我男朋友以他个人名义买了一套房子,我们一直住在这个房子里面,买房子的时候就说是给我们俩结婚用的,当时还给我写了一个协议,说这个房子给我一半,因为很多原因,我们后来才登记的,但是一直也没在房产证上加我的名字,现在我俩不打算过了,我老公说不过了房子没我的份,我想问一下,当初的协议还在我手里呢,我能不能要求分一半房子?
我的解答:你提出的问题应该是赠予协议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根据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予另一方或者与另一方共有的,赠予方在赠予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予,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658条: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你的丈夫在婚前协议赠予她一半的房产,但是并未办理转移登记,产权证上没加你的名字,整套房子依然归你丈夫一人全部所有,你们之间的协议不具有法定的公益、道德义务,纯属是意思自治行为依据个人的意愿,你丈夫作为房子的所有权人、赠予人,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简单地说,不想赠予给你也是可以不赠的。你的协议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只是你们双方之前的意愿,现在对方撤销或者变更了这个意愿,那么不能凭借当初的书面协议要求对方必须履行这个协议约定的义务。
对于你提到的,你们处了很多年的朋友,一直共同生活在这套房子里,由于我们国家对婚姻的法律规定是婚姻登记制,自《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未经登机的同居关系不再受法律保护,条例实施以前我们国家承认事实婚姻,未经登记的同居关系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的,可以受法律保护,如果你是在条例实施之后同居的,那么这套房产即使是在你们同居的时间购买的,由于只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的,你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这套房子你有出资,那也不能认定为共同财产,只是你男朋友的婚前个人财产,你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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