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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者:冯翊姝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08日 8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A

委托诉讼代理人:BB

被告:北京CC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DD,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辉,北京市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翊姝北京市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A与被告北京CC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C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B、杨与平,被告C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DD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于2020年8月2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20年10月13日解除;2.CC公司将已建设的工程全部拆走,把现场恢复原状;3.CC公司返还工程款17.5万元,并赔偿损失10万元,包括将AA原有房屋破坏的损失5万元以及出租房屋的租金损失5万元。事实和理由:AA与CC公司于2020年8月23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CC公司为AA在房山区青龙湖镇XXX村建设房屋。合同中没有包括土建、防水、线路、上下水、地暖,但是这些是我们口头协商的施工范围。CC公司的施工范围远远少于双方口头约定的施工范围,仅做了钢结构的部分工程,但是AA已分批次给付C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DD17.5万元。合同约定工期为40天,从2020年8月25日到2020年10月6日,但是在此期间,CC公司无故多次停工、延长工期,没有按时完工。AA因不能按时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便将定金退给承租人,一层一年的租金即5万元。

CC公司所建的钢结构质量不行,仅是刚点上,没有加固焊,而且二层有的地方没有焊完,二层也没有顶。因为CC公司没有焊完,AA没有支付工程款,这是CC公司的违约行为所致。此外,CC公司在施工中,将AA原有房屋的女儿墙四面八个点都破坏了,楼板也砸穿了,破坏了原有房屋的结构。

CC公司辩称,对AA的诉讼请求均不认可。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解除条件,AA不具有合同约定的解除权。AA解除合同的理由是CC公司施工范围小于合同约定范围及延长工期,该主张与事实不符,AA据此解除合同,没有法定事由。依合同及合同后附的《工程量及材料型号确认清单》,土建、防水、线路、上下水、地暖包含在双方约定的施工范围内。2020年10月8日左右,框架焊接已经基本完成,我方与AA商议第二次付款,AA不同意给付,故我方未再施工。AA拒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并提出解除合同系违约解除,我方认可合同于我方收到诉状时即2020年12月8日解除。AA主张返还17.5万元、赔偿10万元,CC公司不予认可,AA获得了CC公司建设的钢结构等建设成果,其损失不存在。因需在AA原有房屋一层的房顶上建二层,需要将钢筋下到一层房屋楼板下的圈梁上,必然会砸女儿墙,这个当时也是跟AA商量过。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23日,AA(甲方)与CC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地点为青龙湖镇XXX村,工程面积500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施工范围包括基础、钢结构主体焊接安装、地面、屋面、水电暖安装、地板砖铺设、砌墙及南侧墙砖粘接。开工日期为2020年8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10月6日。合同总价款500000元,付款方式为,1.钢结构主材进场当日,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价款的35%,175000元;2.钢框架焊接完成当日,甲方再付给乙方合同总价款25%,

175000元;3.钢结构主体安装完毕,甲方再付给乙方合同总价款20%,100000元;4.工程完成当天甲方付给乙方剩余未付的工程款50000元。AA于2020年8月29日付工程款100000元,2020年9月12日付工程款30000元,2020年9月14日付工程款30000元,2020年9月15日付工程款15000元。CC公司施工进行了钢框架的焊接工作。CC公司主张钢框架已经焊接完成,关于AA所称的缝隙,CC公司表示工程整体未完工,后续会进行补焊和加固,但钢结构的焊接已经完成。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CC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撤场,但CC公司主张因AA不支付工程款其才撤场,并非想解除合同,当时AA亦未表示解除合同,直到AA起诉CC公司才被迫解除合同。

本案审理中,CC公司提出反诉,认为已完工工程量已超过AA支付的175000元,要求AA支付剩余工程款30830元,并要求AA赔偿可得利益损失50000元。在庭审结束后,CC公司申请对已完工工程进行造价评估,评估过程中,评估公司要求双方补充提交图纸确认施工工程量,但CC公司绘制图纸后,AA不予认可,后评估公司终止评估。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AA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CC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量及材料型号确认清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均认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解除,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合同解除时间,因解除合同需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故AA主张CC公司撤场之日即为合同解除之日,没有法律依据,应依CC公司主张,自其收到起诉状之日即2020年12月8日,合同解除。

AA要求CC公司将已建设的工程全部拆走,并返还工程款17.5万元,AA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完成的钢结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申请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故本院无法确认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以致需要拆除,AA的该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AA要求CC公司赔偿破坏房屋的损失5万元,本院认为,CC公司对破坏女儿墙进行了合理解释,符合施工需要,故对AA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AA要求CC公司支付租金损失5万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CC公司的反诉,CC公司在二次庭审后提出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造价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又因图纸问题迟迟无法推进评估进程,为提高审判效率,先行判决本诉争议,本院决定对本诉和反诉不进行合并审理,CC公司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AA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25元,由AA负担(已交纳)。


冯翊姝律师擅长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劳动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等法律业务。如遇法律问题请致电13059168686,微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北京市乾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44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