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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达成和解。同意分期支付建筑器材租赁部租金

发布者:赵佳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30日 10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赣0322民初66号

原告:上栗县*康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萍乡市上栗县上栗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佳律师,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华,男,1964年生,汉族,上栗县人

原告上栗县*康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李*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1 月 6 日立案。

原告上栗县*康建筑器材租赁部诉称,被告李*华因承建上栗县“东风出口花炮厂”、“上栗县妇幼保健院”等项目工程,自 2014 年开始租用原告的建筑器材。2016 年 2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就租金对账,被告李*华在原告出具的租金计算清单及核算表上签字,确认共计欠付原告租金 22 万余元。对账后,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 7000 元。2021 年 12 月 31 日,原被告双方协商将被告李*华欠原告租金核减为 64680 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被告出具欠条后仍分文未付,经原告上栗县*康建筑器材租赁部多次催讨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华向原告支付租金 64680 元,并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以 6468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华全部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华尚欠原告上栗县*康建筑器材租赁部租金 64680元,被告李*华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前支付 10000 元;余款 54680元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前付清,如被告李*华有一期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上栗县*康建筑器材租赁部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李*华并应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709 元,由被告李*华全部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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