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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判被告支付我方委托人各项租金以及违约金合计40万余元

发布者:赵佳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28日 3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发钢管架租赁部,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

经营者:张*发,男,汉族,1957年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托诉讼代理人:罗*林,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佳,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男,汉族,1983年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发钢管架租赁部诉被告程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桂林、赵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发钢管架租赁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283859.73元(暂算至2021年1月20日),并请求从2020年11月1日起按照152.58元每天的标准向被告追加租金直至被告付清全部器材赔偿款;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器材赔偿款70174.8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1553.73元(暂算至2020年10月31日),并请求从2020年11月1日起以271560.17元为基数,按照千分之一的标准向被告追加违约金直至被告付清全部租金;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40000元;5、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程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因承建萍乡市“翠湖花园小区”项目工程,于2018年10月17与原告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合同约定:1、被告租用原告的建筑器材,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2、被告提货前须向原告交付押金,不得以押金抵付租金,待被告归还全部器材付清全部租金时返还;3、租金按天计算,以发货单和收货单为核算凭据,被告应于每月末支付当月租金,逾期支付的,每天按应付租金的0.3%加收违约金;4、租赁期满后未归还的器材视为丢失,原告有权按照成本价的120%计收赔偿,赔偿款支付前继续计算租金;5、任何一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向原告支付了押金两万元,后累计向原告支付租金90784元;原告共向被告发送钢管29663.5米、扣件17130套、顶托2800套、套管1380套,被告共计归还钢管29661.9米、扣件17130套、顶托310套、套管1301套,丢失钢管1.6米、顶托2490套、套管79套共计70174.8元。截至2021年1月20日,已累计拖欠租金283859.73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酿成纠纷。

上述事实,有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发货单、收货单、月核算表、总核算表、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证实,并有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约向被告供应了租赁物,被告未能按约支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截至2021年1月20日止,被告尚欠租金283859.73元,依法应予以清偿。被告另有价值70174.8元的器材未返还给原告,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支付未返还的租赁物的赔偿款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问题,原告要求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该计算标准过高,应予以调整,本院酌情考虑支持违约金50000元。原告为实现债权聘请了律师,根据约定,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但因并未实际支付,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发钢管架租赁部支付租金283859.73元及后续租金(自2021年1月21日起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即每天152.58元的标准计算至赔偿款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发钢管架租赁部支付租赁物赔偿款70174.8元;

三、限被告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发钢管架租赁部支付违约金50000元;

四、驳回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发钢管架租赁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75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295元,由被告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

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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