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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xxxx( 北京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发布者:刘瑞清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31日 1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北京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

法定代表人: 熊xx,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xxxx(北京)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

法定代表人: 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梁xx,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xxxx( 北京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告支付已经到期尚未履行的合同款项 7653 593.1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计算标准为: 自 2022 年 7月 10 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以人民币 7653593.1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

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3.4 万元;

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 2021 年7 月至 2022 年 4 月,原、被告先后陆续签订了多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舞美设计及施工、节目制作人员外包、节目包装服务,以及相关设备租赁和买卖等内容。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款共计10 966 283.8 元,被告累计支付仅有 3 312 690.7 元,尚欠7653 593.1 元。上述合同原告均已履行完毕,被告对此亦予以确认,双方对于履行内容及欠款金额均无异议。上述合同付款期限为 2021 年7 月至 2022 年 7月 9 日,最晚一笔付款期至今已经逾期三个月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2022年11 月 10 日,原、被告签订了《付款计划书》,但被告至今仍然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诉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针对xxxx(北京 )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支付的合同款共计 7653 593.1 元,分 8 笔向北京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 第一笔,于 2023 年 3月 14 日前偿还合同款 153 593.1元;第二笔,于 2023 年 4 月 30 日前偿款合同款 1 500 000元;第三笔,于 2023年 5月 31日之前偿还合同款 1 000 000 元第四笔,于 2023年 6月 30 日之前偿还合同款 1 000 000 元第五笔,于2023 年 7月 31 日之前偿还合同款 1 000 000 元;第六笔,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之前偿还合同款 1 000 000 元:第七笔,于 2023 年 9月 30 日之前偿还合同款 1 000 000 元;剩余合同款 1 000 000 元及北京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实际支出的律师费 134 000 元于 2023年 10月 31 日之前支付;

二、如xxxx(北京)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任一期款项,则北京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未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 2023 年 3 月 13 日当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追加自 2022 年 7月 10 起至实际付款日止因实际欠款而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全部剩余未还款项;

三、本案的诉讼费 32 687.58 元由xxxx(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 2023 年 10 月 31日之前支付至北京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擦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刘瑞清律师京籍律师,“北京大学毕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一直在北京司法系统工作,先后从事过警察、纪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9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