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余律师
刘余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7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云南-昆明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一男子抢夺枪支,被判刑十年

发布者:刘余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1日 15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辩护律师:刘余

被告人甲某因吸毒,于2014xx日晚上萌发抢夺执勤武警枪支的念头后,于当晚,闯至某公安检查站,见正在检查站执勤站岗的边防武警胸前佩带枪支,便绕到武警乙某背后,乘其不备,抢夺乙某胸前佩带的编号XXXXXXXX的某式自动步枪。在争抢过程中,被告人甲某被武警当场制服。该枪支为自动步枪,系某公安边防总队的执勤用枪,具备枪支性能。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 某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于2014年,某公安局某某检查站执勤武警在站岗执勤中遭一名男子当场实施抢劫枪支,民警当场将其制服抓获。次日予以立案。

2.某公安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甲某出生日期,未发现该人有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3.某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证实2014年,依法对被告人甲某人身进行搜查,无发现有任何违禁物品,并拍照现场相片某张。

4.某公安局关于涉案枪支说明,证实枪支型号:xx式自动步枪;枪支性能:95式自动步枪为单兵作战使用的基本武器,枪支性能良好,能正常使用。

5.某公安边防大队证明,证实值班哨兵乙某为该大队机动中队一期士官(下士警衔)。

6.某公安局提取的监控截图、光盘,证实作案现场位于某某某镇工商所门口公安检查站,现场提取监控录像光盘某个、截图某张。

7.某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甲某经尿检检测结果呈“阳”性。

8.证人乙某(武警)证言,今天晚上xxxx分开始,我和同事丙某在某某公安检查站执勤站岗,我身上佩带九五式自动步枪,大约站岗某分钟,有一名中年男子从我身后来到我身旁,右手捅住我后背,左手抱住我佩带的步枪枪管,然后左手抓住枪管往后拉,右手用力将我往前顶,我就问他“你想干什么”,他回答说“抢枪不给啊”。这时与我一同站岗的丙某过来拉他,但没拉开,他还继续死命握住枪管抢,这时在休息室出来一名干部和两名哨兵一同将该男子制服,该男子还拼命地反抗并大声叫喊。

并经对一组相片某张进行辨认,指认某号相片(甲某)是抢劫枪支的男子。

9.证人丙某证言,今天晚上xx时,我和乙某接班在某某检查站值班站岗,我和乙某是一前一后看住大路两端,一直站到xxxx分左右,乙某向大路两边转身来,突然被一名不明身份的男子从检查站值班室旁边过来,从乙某后面将乙某抱住,左手抓住乙某值勤配带的九五式冲锋枪枪管,右手抱住乙某上身。见此情况,我向乙某靠了过来,同时问那男子要干什么?他回答我们说“抢枪不给啊”,我和乙某叫他放手,而那男子一直不放,还用力的抱住乙某,于是我过去帮忙制服那名男子。一会儿,该男子被我和乙某制服在地下,该男子一直不说话。这时检查站值班领导和公安民警一起过来,将其带回审查。

经对一组相片进行辨认,指认某号相片(甲某)是抢劫枪支的男子。

10. 被告人甲某供述,2014xxxx日晚上8时多,我从家里出来没事打电话给我的朋友丁某,叫他开摩托车来载我,当丁某载我到镇府路时,我提出要他与我一起到某公安检查站抢夺执勤武警枪支,他极力反对并阻我不要去,我不听劝阻,他不去,我就一个人要去,他拉我不让我去,把我的上衣拉破,我挣脱并跳下他的车光着身子一个人走了,经过某电站,走小路来到某公安检查站时已是xx时多了,看见检查站二个边防武警在站岗,其中一个身上有背着枪支并把枪握在胸前,一个手拿着警棍,二人面向大路,我乘他们不备从旁边绕到他们身后,突然从背后抱住其中一个背枪的武警,并用左手抓住他的枪支,并说抢枪,他意外的说“干嘛”,并试着甩开我,站在旁边的武警过来抓我,接着又出来几个边防武警一起把我制服抓住。

法院判决

被告人甲某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军警人员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抢夺枪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甲某在着手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甲某犯抢夺枪支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刘余律师,云南权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具有独特的思维模式和洞察力。擅长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特别在交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权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3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