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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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寻衅滋事罪,最终争取到检察院不起诉

发布者:刘余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1日 18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这个可以争取附条件不起诉

案情概述

辩护律师:刘余

2020 6月,甲某、丙某、丁某、戊某等人在某市职教园区酒吧喝酒时与己某、庚某等人相遇,双方在相互敬酒时发生矛盾冲突,甲某便邀约乙某、辛某、壬某等人准备西瓜刀、棒球棍在酒吧附近路段准备打架,甲某等人发现己某、庚某等人后,乙某、丙某使用西瓜刀砍伤己某后背,甲某对己某拳打脚踢,己某使用红砖殴打甲某头部,辛某、席某、壬某、普某使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张某进行殴打,邓某使用棒球棍殴打张某并使用拳头殴打庚某。经鉴定,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甲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犯罪嫌疑人甲某,200410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7月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8月被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10月被取保候审。本案由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甲某、乙某、丙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9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委托某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社会调查;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并就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听取了侦查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无异议。

认定事实证据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检察院意见

犯罪嫌疑人甲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作案时属于未成年人,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具有认罪悔罪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甲某作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从202010月至20214月止。

考验期内,犯罪嫌疑人甲某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在考验期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将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检察院将作出不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主体条件,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第二、罪名条件,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案件,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第三、主观条件,即必须要求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第四、程序条件,即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于附条件不起诉要注意的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刘余律师,云南权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具有独特的思维模式和洞察力。擅长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特别在交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权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3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