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由上看。《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第115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第(3)项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第139条规定了“劳务合同纠纷”。两者属于不同的案由,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从合同内容上看。《民法典》第79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若合同中具有本条规定的主要条款,一般认为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合同约定一方仅提供人工(劳务)为主,并不需要提供材料、设备等,或者需要提供少量的材料或小型机械设备,一般认为系劳务合同纠纷。
从当事人地位上看。当事人之间相互较为平等独立,承包人需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承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自由安排施工,一般认为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果双方身份地位不平等,承包人受对方管理、监督、教育等较多,双方存在较为明显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一般认为系劳务合同纠纷。
实践中,结合上述几点,通常可以区分出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劳务合同纠纷。
李润,法学本科学历,专注于建设工程、婚姻家庭、民商事纠纷等领域的研究,善于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沟通能力强,努力为当事人提供最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