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家事代理是一种代理行为,夫妻互为代理,一方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另一方自动有效,即使另一方否认,第三人也无需举证证明夫妻中的一方获得了另一方的授权;
第二,当产生债务的情况下,该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即使夫妻双方对家事代理行使范围予以了内部的约定,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什么是善意第三人呢?符合三要素:1.不知道他们有特殊约定,即不知道自己的相对方是无权处分或代理;2.交易的价格正当合理,即这是真实的交易而非虚假;3.产权已经变动,即第三人已经占有了动产,或者不动产已经过户登记给第三人。
咱们继续上面的例子,宝爸和宝妈约法三章:超过500块钱的支出必须经另外一方同意,否则无效。后来宝爸带孩子去新开的儿童王国玩耍,孩子说爸爸我爱你,因为我喜欢这个地方,以后咱们每周末都来吧,宝爸这叫一个开心呢头回娃儿跟自己这么亲,当场充值1000元的会员卡。宝妈知道后火冒三丈拿着约法三章去找儿童王国老板要求返还,但是,老板是没有任何义务向宝妈返还的,因为:
第一,宝爸宝妈的约定属于内部约定,对善意相对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儿童王国属于善意相对人:一不知晓他们夫妻之间的约定、二也以市场价格出售了会员卡、三卡的所有权已经交付给了宝爸。
所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如果相对人恶意,即相对人知晓该约定,则所发生的民事行为对另一方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夫妻一方要负举证责任,证明相对人知晓他们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