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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代理权,你必须知道!

作者:河南卓中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年01月3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16次举报

一、什么是家事代理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是我国《民法典》明确的家事代理权。

通俗的讲,家事代理权是夫妻一方在处理与家庭生产生活有关的事务时,与其他人发生的类似借贷、买卖等的民法事法律行为,即使没有获得夫妻另一方的授权、同意,也视为另一方已经同意,对另一方有效。

举个例子,宝妈中午想做醋溜白菜发现没醋了,去小卖部买袋醋,结果着急没带钱,跟老板说赊个账吧,老板很爽快说没问题。宝妈就带着醋回家做了盘儿醋溜白菜,宝爸吃完夸赞说“我老婆厨艺真高”。吃罢饭,宝爸去小卖部买烟和水果,小卖部老板说,你老婆上午买醋的钱还没给,宝爸二话没说就把这个帐给清了。

这就是最基本也是最常见的家事代理权:宝妈基于家庭生活采购物资,这个买卖行为对宝爸也发生法律效力,所欠的款项宝爸也有偿还的义务。也因此,家事代理通常会直接引发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对于该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没有家事代理权,生活会是什么样子?可以用举步维艰来形容!如果没有家事代理权,宝妈去菜市场买根葱,葱婶要问,结婚了吗?结婚证给我看看,你老公同意你买葱了吗?字据给我看看!单身汪去卖葱,葱婶会说,把单身证明给我看看!听来是不是很荒唐?但如果真的没有家事代理制度,交易相对方就没有信赖基础,只能小心谨慎;夫妻之间只能事事请示、商量,还得要达成共识才能走下一步。这样,一方面不利于家庭生产生活的效率、容易引发夫妻矛盾,同时不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更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开展。因此,家事代理权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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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事代理的行使主体和范围有哪些要求?

1.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主体。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家事代理必须是发生在合法夫妻之间,既,第一,双方办理了婚姻登记;第二,不存在重婚,或双方不存在直系或旁系三代以内的血缘关系,以及双方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不存在无效婚姻情形;第三,双方为异性。同时,婚姻关系未被撤销,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是无效婚姻或者婚姻关系被撤销,则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在此期间,不产生家事代理权,一方与其他人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对另一方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在此期间产生债务,则需要从债的发生、性质判断是否为共同债务、个人债务,从而认定承担责任的主体、方式及份额等。

2.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家事代理的行使范围必须是“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发生,比如生活上吃喝拉撒的花费、孩子教育、医疗等的花费、家庭生产经营的投资、为提高家庭生活品质的开支、赡养老人、亲戚红白喜事等等围绕家庭及家庭关系发生的支出。

如果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话就不发生代理后果,比如,夫妻一方为自己的赌博、吸毒负债,或者明显超出家庭生产生活所需的奢侈消费负债等;也有为他人的情况,典型的比如给婚外第三者赠送财产、处理第三者的事务等。

3.家事代理权的例外情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一方在处理与家庭日常生活有关的事务时与相对人约定了跟自己的配偶无关,则不适用家事代理权。这里有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与家庭生活事务相关,第二,相对人同意。比如上面的例子,宝爸买烟和水果的时候要赊账,跟老板说,这钱我欠的,别找宝妈要,老板说,好的,你放心(承诺)。这就是跟相对人的特殊约定。老板就不能跟宝妈要烟和水果钱了。如果老板反悔了去跟宝妈要钱,宝妈如果不想给,那得证明宝爸和老板之间有特殊约定,或者宝爸自己证明与老板的约定。

总结,家事代理权只能发生在合法夫妻之间,且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唯一排除的适用情形是相对人明确同意。



三、家事代理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第一,家事代理是一种代理行为,夫妻互为代理,一方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另一方自动有效,即使另一方否认,第三人也无需举证证明夫妻中的一方获得了另一方的授权;

第二,当产生债务的情况下,该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即使夫妻双方对家事代理行使范围予以了内部的约定,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什么是善意第三人呢?符合三要素:1.不知道他们有特殊约定,即不知道自己的相对方是无权处分或代理;2.交易的价格正当合理,即这是真实的交易而非虚假;3.产权已经变动,即第三人已经占有了动产,或者不动产已经过户登记给第三人。

咱们继续上面的例子,宝爸和宝妈约法三章:超过500块钱的支出必须经另外一方同意,否则无效。后来宝爸带孩子去新开的儿童王国玩耍,孩子说爸爸我爱你,因为我喜欢这个地方,以后咱们每周末都来吧,宝爸这叫一个开心呢头回娃儿跟自己这么亲,当场充值1000元的会员卡。宝妈知道后火冒三丈拿着约法三章去找儿童王国老板要求返还,但是,老板是没有任何义务向宝妈返还的,因为:

第一,宝爸宝妈的约定属于内部约定,对善意相对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儿童王国属于善意相对人:一不知晓他们夫妻之间的约定、二也以市场价格出售了会员卡、三卡的所有权已经交付给了宝爸。

所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如果相对人恶意,即相对人知晓该约定,则所发生的民事行为对另一方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夫妻一方要负举证责任,证明相对人知晓他们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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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债权人的启发

家事代理制度,一方面为了提高家庭生产生活的效率,更重要的是保护交易相对人合理的信赖利益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当发生小额交易,或者从行为外观即可判断系生活支出的情况,交易相对人无需小心翼翼,秉持公平合理诚信的交易原则即可,但当发生大额交易,比如大额负债、处置重大资产,房子、车子等时,相对人则需要谨慎对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述规定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分配,要求债权人在与夫妻一方发生交易时,尤其是大额借贷、重大资产处置等等,不仅要与交易相对方了解举债的目的、配偶是否知晓,同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相关的文件,若夫妻双方无法共同签署文件,则要写明借款用途、保留与交易夫妻一方相关的聊天记录。若举证不能或明知该债务非用于对方家庭共同生产生活,夫妻双方也没有共同负债的意思表示,则债权人只能向与之交易一方主张权利,如果向另一方主张,债权人只能自行承担败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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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卓中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410000MD0308037C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程建筑、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