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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形式与合同期限有什么关系?

发布者:赵阳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451人看过


租赁合同按照是否约定固定期限为标准,分为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

定期租赁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合同,租赁期限可以年、月、日、小时甚至分钟约定,具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相反的,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并且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称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从《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之间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签订租赁合同。例如租用的共享单车、商场里租用的储物柜等,这些行为涉及的租金少,并且租赁期限很短,如果签订书面的合同,反而费事费力,达不到便捷的市场化需求。

但如果租赁期限较长,对租赁物的使用方面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租赁合同,一是对租赁物的基本情况和使用情况等方面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书面化的记载,避免遗忘,二是实现交易安全,在发生纠纷时,可以根据书面的合同约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怎样的形式属于书面形式呢?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给出了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的主要特征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租赁期限不满六个月的,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但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对其他问题没有争议,仅对租赁合同期限有争议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最后注意一点,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租赁合同形式另有规定的,应当遵照其规定。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于房屋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民用航空法》关于民用航空器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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