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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特征

发布者:赵阳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7日|分类:抵押担保 |730人看过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将租赁物出租的一方为出租人,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一方为承租人。

从法条规定来看,租赁合同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承租人取得的仅仅是租赁物的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而不是租赁物的所有权。

这是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也是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的根本区别,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是出卖人或赠与人直接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买受人或受赠人最终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的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而租赁物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仍归出租人所有。

 

二、承租人取得租赁物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同时,需要支付相应的租金。

支付租金是租赁合同的本质特征。合同双方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出租人应当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并且保证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并按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与借用合同、借款合同及赠与合同不同的是,后三者往往是无偿的,即使借款合同会约定利息,但利率的上限也由法律规定明确限制,但租赁合同的租金是由双方自愿约定,法律不做过多的干涉。

 

三、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有体物、非消耗物。

无形的财产不能作为租赁物,这是由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决定的,即承租人应当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只有有体物才能作为租赁物。动产和不动产均可以作为租赁物,因为他们都是有体物。

租赁物还应该是非消耗物,在租赁期满后是可以返还的。一次性使用的物品或很快消耗的物品在使用之后它的价值就已经丧失,甚至物品本身都消失了,如果以这样的物品作为租赁物,就违背了租赁合同的目的。

 

四、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或非永续性。

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表明,承租人取得的仅仅是租赁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不是所有权。试想一下,如果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无限长或者无限存续,那出租人的权利客观上就会被搁置,相当于永久性的丧失了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因此要对租赁期限的最长时间有所限制。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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