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华律师
法学专业、土木工程专业双学历,从事法律工作13年,执业以来承办多起刑事案件: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涉黑涉恶、经济犯罪、职务犯罪
15210179551
咨询时间:07:00-22:59 服务地区

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是违法犯罪行为

发布者:李国华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9日 23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背景: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利用互联网从事有关淫秽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变得比较突出。本案是一位动漫爱好者购买他人动漫网站,而牵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案情简介:

一、2020年5月,当事人从他人处交易正规动漫网站,谁知网站中暗藏玄机,连接中有淫秽视频

二、2020年7月因网站存在淫秽物品,且下载需要充值,当事人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羁押,随后被逮捕。

三、2020年5-7月传播视频200多部(经过鉴定)

四、通过有效辩护,公诉机关并未对其网站上所有的淫秽视频作为定罪量刑证据,因为结合相关材料,2020年5月之前该网站并不是由本案当事人运营。

五、当事人认罪认罚争取到较轻刑期。

六、法院最终认定构成破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被告人进行判处。

案件结果:

律师进行有效辩护,仅针对其运营期间数量进行定罪量刑,未对网站所有淫秽视频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刑期降低。

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积极与侦查机关、检察院进行沟通,最终对于不是被告人运行期间的淫秽视频不予认定。另外积极与被告人进行沟通,解释相关法律法规,配合被告人积极认罪认罚。最终法院以较低的刑期对被告人进行判处。

办案感悟: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近年来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的行为越来越多,希望大家遵守法律规定,切莫存在侥幸心理。另外对于本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仅仅是传播淫秽物品就已经触犯了刑法,更何况还有牟利行为。

律师释法: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牟利的目的即可。

根据【法释(2017)19号】的解释,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银辉电子信息的行为,不应当单纯考虑数量,还应考虑违法所得、传播范围等,综合评价,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云盘传播数量极大,如果仅依据数量去判断会造成量刑畸重)

李国华律师 已认证
  • 15210179551
  • 北京重器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3年

  • 用户采纳

    6次 (优于88.3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6775分 (优于97.2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41篇 (优于94.93%的律师)

版权所有:李国华律师IP属地:福建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0649 昨日访问量:21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