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国华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17日 2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20年3月入职某物流公司,担任装卸工,某物流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4月14日,张某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2022年7月19日,北京市丰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确认张某目前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贰级,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张某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将某物流公司诉丰台区劳动仲裁、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伤残津贴、护理费、亲属生活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及要求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经审理:
认为,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某物流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故张某应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某物流公司承担。
最终一审判决:某物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医疗费9945.39元;2021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2850元、2022年4月14日至2022年7月31日生活津贴659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8010元;2022年8月至2023年6月伤残津贴59095.74元,某物流公司以5372.34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起按月向张某支付伤残津贴,直至张某丧失领取条件为止;2022年8月至2023年6月生活护理费48760.8元,某物流有限公司以4432.8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起按月向张某支付生活护理费,直至张某丧失领取条件为止;2022年7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辅助器具费33486.6元;交通费3000元。
律师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在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经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劳动者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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