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张三(化名,女)与丈夫王五(化名)于2017年1月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五与被告李四(化名,女)相识并发展为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2023年2月至2025年4月,王五通过微信陆续向李四转账共计108,231.96元。
张三发现后,委托王福律师代理提起赠与合同诉讼,要求李四返还全部款项,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被告李四辩称,该款项系与王五合伙经营奶茶店的装修、设备等投资款及经营费用,属于合法取得,不构成不当得利。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应协商一致。王五未经张三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情人李四,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李四虽辩称款项为合伙经营对价,但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转账时间、金额与奶茶店经营相关,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判决:
1. 被告李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张三108,231.96元;
2. 驳回张三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1282元,由李四承担1232元,张三承担50元。
案件心得
本案是一典型的婚外情赠与引发的夫妻共同财产保护纠纷,核心在于如何认定丈夫向情人转账行为的法律性质。王福律师准确把握了《民法典》第1062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第153条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第122条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综合适用,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赠与行为无效,使原告全额追回财产。
该案也提醒我们:配偶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原配完全有权以不当得利或确认合同无效为由起诉追回。同时,对于被告方主张的“合伙经营”“投资款”等抗辩,王福律师通过质证其缺乏证据链、转账记录与经营时间不符等漏洞,有力驳斥了对方谎言。本案中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和公开道歉虽未被支持,但王福律师优先实现核心诉求——财产返还,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