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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案解析:搭建GOIP设备助诈70万,律师辩护获刑十个月

发布者:王福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5日 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232月至3月,被告人张三(化名)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蝙蝠”社交软件联系上线“李四”(化名),先后两次搭建手机GOIP(网络语音网关)设备。他在上线指示下,以“某通讯科技公司”名义申请固定电话线路,将设备安装在成都市某广场的办公室内,连接光猫、路由器及电脑,供上线远程控制并拨打诈骗电话。

经查,张三共操作60余条电话线路,其中一条尾号3431的固定电话累计拨打诈骗电话164次,导致被害人王五(化名)被骗人民币70余万元。张三从中获利64,142.72元。2023327日,张三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路由器、光猫、GOIP设备等作案工具,其名下银行账户内违法所得的13,494元被依法冻结。

判决结果

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31220日作出一审判决:

1. 罪名与刑罚:张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 刑期折抵:自2023327日起至2024126日止(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 追缴与没收:追缴违法所得64,142.72元(含已冻结的13,494元),退赔被害人王五70万元;全部作案工具(路由器、光猫、GOIP设备、手机等)予以没收。

案件心得

一、帮信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明确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通讯传输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本案中,张三虽未直接参与诈骗,但其搭建的GOIP设备为上游犯罪提供了通讯支持,一条线路即导致70余万元损失,远超“支付结算20万元以上”或“电话卡、流量卡等20张以上”等入罪门槛,法院依法认定其构成帮信罪,量刑适当。

二、律师辩护的价值——王福律师的关键作用

本案中,辩护人王福律师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不利局面下,精准抓住从轻情节:

-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 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体现悔罪态度;

- 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最终,检察机关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法院采纳王律师关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就低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仅处五千元罚金(法定罚金幅度一般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本案违法所得6.4万元,罚金明显从轻)。王福律师的专业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法定刑幅度内的最优结果。

三、帮信罪的高发风险警示

当前,大量年轻人受“轻松兼职”“高额佣金”诱惑,出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或帮助架设GOIPVOIP等设备,沦为电诈“工具人”。本案张三仅获利6万余元,却导致他人损失70万元,自身身陷囹圄,并处退赔70万元的连带责任(司法实践中,帮信罪被告人通常需对被害人损失承担连带退赔义务)。任何“技术中立”的行为,一旦明知或应知被用于犯罪,即可能触犯刑律。

结语: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已呈链条化、产业化,司法机关对此“零容忍”。被告人及家属遇到此类案件,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争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正如王福律师在本案中的表现,专业辩护往往能将刑期“压”到最低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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