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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机背后的罪与罚:一场开设赌场案的法律博弈与辩护启示

发布者:王福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0日 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经过

20225月,无业人员唐某与农民雷某合谋,在网络上购买了两台具备押分、退分、退币及购买赔率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并以现金作为奖品,实质上系具有赌博性质的设备。二人将机器分别摆放在西安市灞桥区某村由付某经营的零食店和牛某经营的理发店内,约定由唐某、雷某提供设备、技术支持和监督管理,场地经营者参与分红。

经查,仅零食店内的赌博机即累计抽头渔利26,076元,唐某、雷某各分得违法所得3,800元。202289日,雷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后协助警方抓获了同案犯唐某。二人于20231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9日被逮捕。

二、判决结果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雷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以现金为奖品,抽头渔利,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法院同时认定:雷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其辩护人提出的从犯意见未被采纳;但雷某协助抓获同案犯唐某,构成立功;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基本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如下:

- 被告人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130日起至2026426日止。其违法所得三千八百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 被告人雷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130日起至2026126日止。其违法所得三千八百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三、案件心得

这起看似“小规模”的赌博机案件,折射出开设赌场罪在司法实践中的严苛尺度——抽头渔利仅2.6万余元,两名被告人各获数千元,却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这警示社会:赌博犯罪不以获利多寡论轻重,一旦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自由与财产皆将蒙受重创。

本案中,王福律师作为雷某的辩护人之一,展现了刑事辩护的关键价值。尽管“从犯”意见未被法院采纳,但王福律师精准抓住“协助抓获同案犯”这一法定立功情节,结合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酌定因素,成功为雷某争取到比唐某少三个月的刑期(三年 vs 三年三个月),并尽力推动缓刑建议(虽最终未获支持,但量刑已体现从轻)。这一结果充分说明:即便在事实清晰的案件中,专业律师仍能通过挖掘立功线索、梳理量刑情节,为当事人赢得实实在在的刑期缩减。

同时,本案也提醒法律从业者: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直接影响量刑幅度,辩护人需在庭前充分收集证据,论证被告人在整体犯罪链条中的实际作用,否则法院将依据全案事实独立裁判。对于当事人而言,案发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赃、配合侦办,永远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黄金法则”。

法律从不宽恕赌博,但公正的辩护能让惩罚更贴近罪责。 王福律师的介入,正是这一原则的生动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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