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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兰萍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9日 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X,女,1996年6月25日出生,湖南省新田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新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年8月8日被抓获归案,同日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兰X,湖南XX律师。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乡检刑诉[2023]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犯诈骗罪,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熊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X及其辩护人兰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XX在与谢XX已经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两女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与贺X1通过手机软件Soul认识。之后,隐瞒自己已结婚生子的事实,与贺X1确定恋爱关系。2020年3月中旬开始,周XX虚构其哥哥出车祸找其借钱、自己患胃癌、奶奶生病需要治疗费用等事由骗取贺X1及其父母贺X2、刘X合计486465.54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户籍资料、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书证;2.被害人贺X1、贺X2、刘X的陈述;3.被告人周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XX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兰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周XX现处于哺乳期,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XX与谢XX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两女。2019年12月,被告人周XX与被害人贺X1通过手机交友软件Soul认识之后,周XX隐瞒自己已经结婚生育的事实,与贺X1确定恋爱关系。2020年年初,周XX随贺X1至湘乡市XX老家,与贺X1的父母贺X2、刘X见面,并在贺家过年。周XX在与贺X1交往过程中,发现贺X1对其百依百顺,经常给其转钱,遂“起了贪念”。2020年3月17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周XX陆续虚构“哥哥车祸”“奶奶卖地之后又回购土地”“调理身体”“奶奶车祸治疗腿部”“早期胃癌住院治疗”“奶奶病情加重”“输卵管手术住院”等事由,骗取贺X1及其父母贺X2、刘X共计486465.54元。在此期间,周XX刻意回避与贺X1见面,而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贺X1及其父母联系,虚构事由骗取钱款。在此期间,周XX于2021年12月与衡东籍男友段X同居生活,但并未告之贺X1并与贺X1分手,仍然继续向贺X1骗取钱款。贺X1及其父母起疑后,到周XX所称的株洲市中心医院、湘乡市二医院进行调查,未查询到周XX的住院信息,而周XX也在微信中推诿,拒绝与贺X1及其父母见面,进而更换手机号码,删除微信好友。贺X1及其父母明白受骗后,贺X2于2022年6月17日报案,湘乡市公安局于2022年7月5日立案侦查。周XX于2022年8月8日被广州市增城区抓获,因其怀孕,同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12月6日,周XX在广州市增城区艾玛妇产医院生育一子。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贺X1的陈述,证实2019年12月,他在广州上班通过一个叫soul的手机软件认识了周XX,后来成了男女朋友。两人交往后总共转账了20多万元给周XX,还有他父亲贺X2转了13万元左右,母亲刘X转了2万元左右。

被害人贺X2的陈述,证实他儿子贺X1在和周XX交往期间,共转账13万元给周XX,每次都是要治疗、买药等各种理由。

被害人刘X的陈述,证实她儿子贺X1在和周XX交往期间,共转账2万多元给周XX,其中大部分是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进行的。

2.书证。被告人周XX的户籍信息,证明其基本情况;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转账记录截图,证明周XX骗取财物的情况。

3.被告人周XX的供述,证实她是假借谈恋爱的名义与贺X2接触,但是并不想和他结婚,后来起了贪恋,以借的形式骗贺X1和他家属的钱,她将这些钱一部分转给了老公谢XX,一部分用于日常消费。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周XX对证据没有异议,能够相互印证,且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周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XX非法占有的财物,应当责令退赔。周XX现处于哺乳期,并非法定量刑情节,对辩护人请求对周X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周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贺X1、贺X2、刘X四十八万六千四百六十五元五角四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兰萍律师,法律咨询热线15898598813。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湘潭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湘潭
  • 执业单位: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320********3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