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翟朦朦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3日 11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D表示其与L曾同住于无锡市瑞城花园小区,且各自开私家车从事运输工作,2015年9月28日,L以需要购买房屋但手头紧为由向其提出借款25000元,且承诺一个月内归还,其就从家中拿了25000元现金于车内交给L,为了防止L不承认,对其进行了拍照取证,L向D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L由于家里买房子钱不够,今借到朋友D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小写25000),2018年9月28日之前归还,每月支付1%利息,到期本金利息一起归还,逾期不还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落款借款人处有L签字并捺印。后L仅向其归还6000元,剩余款项未能按约归还,其多次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向L催讨,但L至今未能归还剩余款项。
裁判结果
L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D归还借款本金19000元及利息(以1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律师观点: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