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3月19日12时00分左右,S驾驶鲁Q×××**中型货车,沿新东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新东线0公里300米(某某工业园东申村)时,与驾驶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的R发生交通事故,致R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S负事故的同等责任,R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另,鲁Q×××**中型货车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未投保商业三者险。R因损失未得到赔偿,遂诉至法院。
S辩称,对事发经过、责任认定及S驾驶车辆投保的事实无异议。事发后,S垫付医疗费20000元。S已就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赔偿与R达成一致意见,并请求法院就该部分赔偿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S由翟律师代理)
裁判结果
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R198800元。
律师说法: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翟朦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