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翟朦朦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3日 16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W与被告L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G,于2015年11月10日协议离婚。W与L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双方因感情不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自愿协议离婚;二、婚后××××年××月××日生育女儿G,离婚后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给生活费和教育费用3000元;男方于每月1-3日期间将抚养费支付至女方银行账户,自离婚登记月起至女儿能够独立生活为止;3、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4、夫妻双方无共同债务,男女双方各自安排自己的居住房;5、离婚时女方没有怀孕;6、上述协议各款双方保证不反悔。
关于保费,W在与L微信聊天中询问L保险费的事情,并表示说好一人一半,L答复“我手上有会给的”。W在2018年至2021年四年共计缴纳保费41504元,其认可L支付了16000元保费,主张剩余差额4752元,并要求自2022年开始保费凭票据各半负担。
W向法庭陈述:L在离婚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36896元,其中6000元为保费;在其起诉后,L又向其支付13000元,其中10000元是保费;另外2018年9月至2020年7月,G被送往外地上学,在此期间的抚养费其并未主张,现其按照3年的抚养费总额扣除L所有付款计算拖欠的抚养费;因G一直就读于私立学校且常年学习民乐,收费较高,寒暑假也有培训班,离婚已逾5年,物价有所提升,请求自2021年4月开始每月增加600元抚养费。
另外,W表示其自己身体不好,独自在无锡抚养G,收入每月四五千元;据其所知,L从事保健品销售和相关服务,每月工资一万元到一万五千元。
裁判结果
一、L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G支付截止2021年4月前的抚养费74104元;自2021年4月起至G独立生活时止,每月5日前支付G当月的生活费及教育费3000元;
二、L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G支付2021年前保费差额4752元;自2022年起的保险缴费,由L、W凭缴费票据各半负担;
律师观点: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关于子女抚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抚养费的数额,综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收入水平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