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翟朦朦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0日 1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9月3日22时15分许,Q驾驶鄂x×××**号牌轻型厢式货车(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W)至G2高速公路上海方向1111公里处时,追尾碰撞由S驾驶的苏x×××**号牌轻型厢式货车,致两车受损、苏x×××**车内货物受损。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Q负事故全部责任。
二、鄂S×××**号牌轻型厢式货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三者险含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三、苏x×××**号牌轻型厢式货车因该事故于2019年9月5日被送至南京立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9月25日修理完毕,产生维修费11700元,S按照B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1370元主张维修费用,B保险公司无异议。
四、S驾驶苏×××**号牌轻型厢式货车从事货物运输。2019年9月3日,从某货运服务部委托S运送一批电子产品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本次事故部分货物受损,经收货厂家及B保险公司定损认定,货损金额为11448元。S已支付货损赔偿款11448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汽车维修情况说明、修理期间证明、维修发票、货损情况说明、材料入厂检验单及发票、车辆挂靠协议、道路运输证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卷证明,并经庭审质证。
裁判结果
一、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S2000元。
二、B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S239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观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一方承担100%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