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红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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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辩护,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本应为3-7年有期徒刑,在律师争取下最终获得缓刑

发布者:宋红社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2日 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于2022年7月22日3时17分许,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对方向骑行人力三轮车的丁某发生事故,致使丁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吴某驾车逃逸。交警大队依法认定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吴某于2022年7月25日下午到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委托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宋红社律师进行辩护,对起诉书指控没有异议,提交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亲属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应当从轻处罚。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对其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确定刑罚。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行为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对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结合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宋红社律师执业以来,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执业理念,代理过上百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720********4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