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宋红社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2日 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于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在某置业公司当置业顾问期间,利用其售卖该公司小区商品房、车位的职位便利,收取刘某等七名客户购房、购车位的款项共计18.8万元不上交公司财务,其中退给朱某44000元,其余用于个人花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委托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宋红社律师进行辩护,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具有坦白情节,应该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都是侵犯财产罪,二者的区别一是犯罪主体不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二是客观方面不同,主要体现在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被告人徐某的身份系被害单位的置业顾问,其职责是售卖该公司小区商品房、车位,其身份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及客观特征。且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及相关书证等能够相互印证,足以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被告人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其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人徐某违法所得18.4万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