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红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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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租赁纠纷,最终法院判决对方返还租赁的耕地并且支付租赁费

发布者:宋红社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1日 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均为某村村民,原告把承包土地流转给被告耕种,面积1.3亩。后因被告无故拖欠流转费,原告于2022年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经法院调解,达成以下协议:1.被告向原告支付两年的土地流转费;2.经村民委员会、原被告三方到场,重新丈量后在四至边界埋下灰角,原告收回承包地,不再流转给被告耕种。但后来被告仍继续在原告承包地种植了农作物,拒不归还原告自留地。经村长多次上门和被告沟通,被告仍拒不归还原告。

原告胡某委托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杜红社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承包地1.3亩;2.判令被告支付2022年的土地承包流转费用468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村民委员会将原朱某家庭承包经营户承包的耕地1.3亩调整由胡某承包耕种,现胡某与朱某就案涉1.3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胡某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胡某具有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村民委员会将案涉耕地1.3亩调整由胡某承包耕种后,胡某将该部分承包地以每年468元的价格租赁给朱某耕种,朱某支付了2021年之前的租赁费,胡某亦领取着案涉1.3亩耕地的种粮补贴款,据此法院认定案涉1.3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由原告胡某享有。2022年,原被告解除租赁关系,被告朱某应将案涉1.3亩耕地返还给原告胡某生产经营,同时还应将拖欠的租赁费468元,给付原告胡某。因原告胡某诉讼请求中的0.3亩耕地四至不详,属原告胡某举证不充分,法院对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对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百三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胡某承包经营的耕地1亩,并给付租赁费468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朱某负担。


宋红社律师执业以来,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执业理念,代理过上百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菏泽
  • 执业单位: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720********4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