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缔约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合同义务,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损,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缔约过失责任是以诚信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磋商之际,依诚信原则,一方对另一方在协商、谈判中实施的行为已然产生了合理信赖,另一方则相应产生协助、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等附随义务。如果当事人在该阶段实施了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使对方的信赖利益受损,缔约过失责任即成立。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入股协议的目的,就是要参与品牌便利店经营,并为此支付投资款10万元,但被告明知便利店已被劝退并停止加盟授权,却隐瞒该重要事实继续与原告签订合同。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判令返还原告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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