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伟律师 09:00-20:00
高伟律师
德行天下,恒信自然
18660084143
咨询时间:09:00-20:00 服务地区

隐瞒重要交易信息,投资人能否要求返还投资款?

作者:高伟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8次举报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缔约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合同义务,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损,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缔约过失责任是以诚信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磋商之际,依诚信原则,一方对另一方在协商、谈判中实施的行为已然产生了合理信赖,另一方则相应产生协助、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等附随义务。如果当事人在该阶段实施了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使对方的信赖利益受损,缔约过失责任即成立。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入股协议的目的,就是要参与品牌便利店经营,并为此支付投资款10万元,但被告明知便利店已被劝退并停止加盟授权,却隐瞒该重要事实继续与原告签订合同。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判令返还原告投资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高伟律师 已认证
  • 北京德恒(烟台)律师事务所
    • 18660084143
    • 北京德恒(烟台)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3年

    • 平台积分

      2734分 (优于87.4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7篇 (优于99.55%的律师)

    版权所有:高伟律师IP属地:山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9314 昨日访问量:18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