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承载着夫妻对家庭幸福美满的期望,房产归属一直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关注的重点。婚前一方出首付款,房屋落在出资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债的,司法实践认定该房屋是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还款支付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尚未偿还的款项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本案中,王某在婚前购买楼房并支付一定房款,同时将其登记在自己名下,应认定案涉房屋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虽然在婚后才取得了案涉房产的物权,但婚后办理不动产权证是婚前购房的后续必然行为,不能改变王某在婚前已取得房产的事实,也不能单纯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时间作为判断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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