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停车场管理者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通常从以下几方面考量:一是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提示及安保手段,例如:安装摄像头、定时巡逻、对停放车辆及驶离车辆进行引导指挥等。二是存在第三人侵权或其他外界侵害时,停车场管理者是否及时提供了必要帮助,防止损失扩大。三是停车场内设施是否达到了合理的安全标准。
本案中,董某车辆损害虽由第三人造成,但保安公司作为停车场的实际管理者,应对停车场的车辆尽到安全管理注意义务。本案损害虽系由第三方造成,但事发时,相应停车位置虽有监控,但处于失灵状态,保安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线索以确定实际侵权人,致使董某无法向实际侵权人主张相应赔偿。因此,保安公司在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应对董某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直接侵权人系第三方,保安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有证据能够确定实际侵权人,其有权向直接侵权人进行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停车场管理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做到监控全覆盖、配备专人看守、安排安保人员巡逻等。在发生第三人侵权后,停车场管理者应积极协助和配合被侵权人主张相关权利,避免损失扩大。车辆停放人进入停车场后,应按照现场引导人员的指示或指定位置停放车辆。发现车辆受损后,应及时留存证据,第一时间报警并寻求停车场管理者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