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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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三年之久还能要回彩礼?

发布者:张丽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1日 8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谈及彩礼,很多人心里会有疑问,何为彩礼?彩礼返还主体是谁?彩礼数额能够返还多少?由于本人的律师随笔里面有详细阐述,在此就不再重复了。如需了解,可祥阅文章“订婚之后分手了,彩礼需要返还吗?”下面分享一则本人亲办成功案例,希望能给有需求的人一些帮助。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份,高某经人介绍与韩某订立婚约。后高某向韩某陆续支付彩礼钱九万多元。2020年年底,双方因性格不合而分手,然韩某拒绝返还彩礼。高某却苦于订婚时间长达三年之久,要求韩某返还彩礼遭拒,经多方面做工作均遭到其拒绝。接着又屡经双方村委会参与调解,依然未果。后高某辗转多个律师事务所,想要委托律师介入,要求韩某返还彩礼。然而,得到的答案均是希望渺茫,不愿意接受其委托。高某不想放弃彩礼,经人介绍之后找到本人,本人接待当事人并了解了案情之后,认为此案并非毫无希望,高某当即委托,本人介入案件之后,指导高某搜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案件很快进入诉讼程序。

随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韩某刚开始并不承认高某向其转账如此之多,拒绝返还。后经本人做工作,韩某依然立场坚定。律师采取变更策略的方式,向法院当庭提交了一些关键证据,韩某依然不认可,认为彩礼钱已经花了,而且双方订婚时间这么久,不应返还。随后,本人向法院提交案例检索报告,该份案例检索报告里面向法官呈现了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胜诉判决,并向韩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摆事实、讲道理,谈法论据。最终,韩某欣然接受我方的调解方案,分期向我方返还彩礼,当庭支付了一部分,剩余彩礼分期返还。至此,高某及其家人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下,依然记得当时刚从法庭大门出来之时,高某的母亲握着我的手含泪道谢的场景,这既是一份信任,更是一种责任,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最大的满足。

律师点评: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订立婚约之后,有些碍于面子,有些源于父母的压力而被迫与婚约对象交往,本非出于对他人的喜欢和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憧憬进行交往,而是敷衍父母,害怕别人指指点点说三道四,就一直将就着本不合适的婚约。还有一些是因当地风俗习惯,男方提出解除婚约的话,女方彩礼不返还,从而基于父母的权威,不敢提出解除婚约,导致婚约流于形式一直存在着,拉长了双方交往的时间,导致想要回彩礼非常困难。其实,从法律规定上来说,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提出的解除婚约,一旦符合法定的情形,均应当返还彩礼。

本案中,一方面,其实高某的某些证据是缺失的,是因为高某缺乏证据意识,如果没有律师及时介入,恐怕很难要回彩礼。另一方面,高某基于父母权威,不敢提分手,最终导致双方的婚约一直存在,为后来分手后要回彩礼制造了时间障碍。这次能够要回彩礼,说实话非常不容易。但是,需要提示的是:在双方交往期间,一方为了表达爱慕或者喜欢,而对另一方的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红包或者转账是不能认定为彩礼,故而是不能要求返还的,比如“1314”、“520”、“521”。

律师建议:

婚约是以附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当婚约不存在了,即所附条件不存在了,理应返还彩礼。但是,是否返还彩礼以及彩礼返还数额多少,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其中包括双方同居期间长短,同居时间越长,彩礼就越难要回。

因此,律师建议,如果本非基于喜欢,而是对父母的敷衍,不要将就,因为这样不仅彩礼很难要回,更是对自己和他人不负责任。如果双方不合适,就及时提出。

另外,在订立婚约的同时,要有证据意识,保存好证据,如果真的不合适,对方拒绝返还彩礼的时候,可以起诉到法院。因为在彩礼返还纠纷中,要证明彩礼具体金额及彩礼用于共同生活支出均非易事。故要及时做好风险防范,保存好证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律师提醒:

一旦遇到婚前或者婚后的彩礼返还问题,建议您寻找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便能够更好的维护您自身的合法权益。

张丽,女,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拥有深厚的法学教育背景,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工作经验;精通各种法律文书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濮阳
  • 执业单位: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920********0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