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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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底谁有理?

发布者:张丽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2日 6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合同纠纷编)

案件详情:

原告:某银行,诉讼委托代理人:X,河南XX。

被告:濮阳某某1公司诉讼委托代理人:X,河南XX

被告:濮阳某某2公司诉讼委托代理人:X,河南XX

被告:濮阳某某3公司诉讼委托代理人:X,河南XX

2015年开始,原告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位于濮阳市XX路南、XX路西,使用权面积 XX平方米土地,出租给被告濮阳某某1公司使用原告提供了一份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上述土地中的XX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租金标准 31200 元/年,租金总计93600 元,租金支付时间为每年元月 30 日前支付当年租金。

被告濮阳某某1公司称在签订该合同之前,被告自 2015 年即开始承租该土地,并称每年交一次租金。被告该土地后并搭建房屋用于商业经营。后被告濮阳某某1公司又将部分土地和房屋转租给被告濮阳某某2公司和被告某某3公司用于商业经营。上述合同到期后,原、被告未续签书面租赁合同,依然按照双方的交易习惯继续履行口头租赁合同2021 年 11 月 8 日,原告向三被告分别下发通知,要求三被告限时搬离占用原告房屋与土地,并支付租赁费和占用费,三被告不允,双方形成纠纷。

其实,自2015年开始,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濮阳某某1公司口头约定成立土地租赁合同,(被告濮阳某某1公司承租原告土地之后,又转租给了被告濮阳某某2公司和濮阳某某3公司)。刚开始双方约定一年支付一次土地租赁费,后原告要求被告将土地租赁费支付方式由一年一付改为三年支付一次。遂,被告按照原告要求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了三年的租金,双方的合同期间至少要到三年之后。然,后来原告再次要求被告濮阳某某1公司将土地租赁费支付方式由三年支付一次改为一年一付,并退回被告濮阳某某1公司已经支付的三年的土地租赁费。然而,在原告要求更改支付方式的时候,被告濮阳某某1公司已经将2020年至2023年的土地租赁费向原告支付完毕了,而且已经过去了将近九个月之久了。无奈,被告濮阳某某1公司只能再次应原告要求,重新向原告按照一年支付一次的方式支付土地租赁费。在被告濮阳某某1公司向原告按照一年支付一次的方式向原告支付其已经退回的土地租赁费后的8个月之后,并以排除妨害纠纷向被告濮阳某某1公司起诉,并在起诉之后,原告再次向被告濮阳某某1公司退回其支付的租赁费。至此,双方发生纠纷。

本案其实是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双方之间自始至终都是口头约定,原告曾向被告濮阳某某1公司承诺只要其不用涉案土地就将其出租给被告使用,然而,在合同期间之内,原告主动将租金退回给被告,并以排除妨害纠纷起诉被告,实则是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事由。原告主张双方合同早已到期,被告应当向其返还涉案土地。而被告主张其按照双方口头约定,已经向原告支付了相应的土地租赁费,不存在违约或者侵权的行为。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

律师观点:

一、原告被告濮阳某某1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土地租赁合同关系,合同期限截止到 2023 年 3 月份到期,被告濮阳某某1公司等占用案涉土地属于合法占有,并非原告所述属于侵权行为;

二、被告濮阳某某1公司的转账行为系基于双方的口头约定,而非恶意转账。依据双方的口头约定,双方存在多个固定期限租赁合同,最近一次的租期是自 2020 年 4 月份至 2023 年 3 月份,因此,被告濮阳某某1公司的转账行为也是基于双方的合同约定而实施的,并非恶意转账从而固定场地租赁关系

三、原告作为出租方,在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且被告濮阳某某1公司不存在欠付租赁费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濮阳某某1公司等搬离涉案场地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向被告濮阳某某1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经一审、二审判决,法院均采纳了被告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律师参与维护了被告的权益。说实话,本案的经历一波三折,仅一审程序前前后后都开了三次庭,经庭审调查、举证质证,最终一审被告胜诉。但是因原告不服,向中院上诉,又经庭审调查和举证质证,最终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一审,驳回原告上诉的判决。举证固然重要,但是庭审质证也同样重要。当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依然要在合理合法范围内质证并站在自己角度作出合理解释和答辩。案件结果不能在一开始就定胜负,但是,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将案件过程的每一步认认真真走好,不负内心使命,不负当事人信任,足以!

张丽,女,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拥有深厚的法学教育背景,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工作经验;精通各种法律文书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濮阳
  • 执业单位: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920********0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