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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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应当承担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吗?

发布者:张丽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1日 10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原告:靳某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丽,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某

诉讼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经人介绍认识为被告提供劳务,具体负责为被告驾驶重型罐式半挂货车拉货,与原告同时担任驾驶员的还有另外一个人李某。然,在一次拉货过程中,因另外一名驾驶员要临时停车买水,原告下车帮其查看路况,可就在其下车摆手的时候,张某1驶来一辆三轮电动轻便摩托车,车上还载有一名乘客马某。被张某2驾驶的超载豫一辆半挂货车撞上后又与王某驾驶的停止状态的一辆小型货车相撞,王某的小型货车又与李某驾驶的重型罐式半挂货车相撞,连环相撞造成张某1受伤、乘坐张某1正三轮电动轻便摩托车的马某当场死亡,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经事故发生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受理并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1、张某2、李某、靳某共同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伤者张某1及死者马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被告让原告继续运输危险品,诉讼事情由被告负责,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分别对伤者张某1及死者马某家属承担四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合计 14 万余元。就上述赔偿金额一事,

原告向被告提出,该损失是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作为雇主的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同意承担,但声称打官司请律师也花了不少钱,让原告先行垫付。原告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向伤者张某1、死者马某的家属履行了赔偿义务,已经支付了 57330 元。原告家庭生活也很困难,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现在被告已经不接原告电话。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当由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被告来承担。原告现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提供劳务致害责任纠纷,其实在受害人起诉要求赔偿的时候,原告就可以在诉讼中通过向法院如实陈述为被告提供劳务的事实一并得到解决。然而,原告一审未参与开庭,一审判决原告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四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之后,原告不服,申请上诉,然二审是被告委托的律师参与开庭,原告还是没有参与,在二审程序中,律师没有提及原告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属于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事实,二审法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原告依然不服,申请再审。但是,再审法院以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了致人损害的交通事故的事实在一审二审程序中均未提及,视为其认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驳回了原告的再审申请,原告只得向律师求助。但是,本案风险很大,律师尝试以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起诉。

律师观点:

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在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李某驾驶的重型罐式货车、原告参与指挥发生了交通事故,并因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原告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向受害人马某的家属李某赔偿了五万余元,代理人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当由被告来承担。现依法就已经赔偿的费用向被告进行追偿,被告理应向原告偿还原告已经支付给受害人的赔偿款。

案件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经一审、二审判决,法院均采纳了原告方意见,因律师参与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走投无路,因为不懂法律程序,没有参与侵权案件,缺席判决,导致原告失去了在侵权案件中陈述案件事实的机会,最终导致本该判决接受劳务一方的雇主承担的责任,法院判决作为提供劳务一方的原告承担了赔偿责任。最后,原告通过了二审、再审程序想要改变判决结果,但是二审依然未提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损害的事实,直接导致原告再审程序失去了再审申请的事实依据,再审申请被驳回。幸运的是,律师在接待原告之后,尝试以提供劳务致害责任纠纷向法院起诉,最终在律师的代理下,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一审判决作出之后,被告不服申请上诉,最终经开庭审理,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至此,原告方的利益得以维护。

律师衷心提醒: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如果不懂法律程序,一定要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因错过时机,再想维权会走很多弯路。

张丽,女,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拥有深厚的法学教育背景,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工作经验;精通各种法律文书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濮阳
  • 执业单位: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920********0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