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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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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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权-可能毁容的美容机构

作者:刘艳伟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18次举报


依法维权:可能毁容的美容机构。

今日,央视315晚会对一批医疗美容企业进行了报道。它们包括海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暨肽因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圣姿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旭日美业商贸有限公司、遇太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易圣生物科技。这些企业将“妆字号”的日用化妆品用于面部注射,其中部分美容化妆品针剂甚至没有化妆品备案。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副主任医师郭鑫在晚会上表示:妆字号产品只能外用涂抹。有些不良商家把它当作注射产品,会引发消费者面部皮肤红肿、破溃、反复发炎,甚至导致无序生长、变形,美容不成变成毁容。想要美容却可能导致毁容,这样的美容针剂你敢用吗?作为消费者如果因为注射这些不合格的美容针而毁容,或者因为医美机构的其他失败的整容行为例如埋线、隆鼻、注射肉毒杆菌而导致消费者的权利受损,消费者该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本文将整理一篇相关判例供大家参考。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1日,韩某某医美机构咨询隆鼻项目,医美机构工作人员面诊后给出了鼻综合(立秀硅胶超体+玻尿酸下巴)并向医美机构间接推荐下巴玻尿酸、瘦脸针、纹唇以及祛黑眼圈等项目。同日,韩某医美机构进行了隆鼻手术,手术后韩某鼻子没有达到医美机构术前承诺的效果,而且还出现鼻头肿大、鼻中隔向右偏移等症状。2021年12月18日,韩某医美机构进行了瘦脸针和干细胞填充泪沟注射,医美机构工作人员承诺会永久性祛除黑眼圈,注射后原告黑眼圈和泪沟并没有得到有效改善,而且左侧脸部还出现轻微疼痛症状。2021年12月24日,韩某医美机构进行了下巴的玻尿酸注射,注射后韩某下巴出现了呈波浪形的情况,医美机构给出的答复是有点肿还没恢复好。2021年12月27日,韩某见下巴不见好转又去医美机构复查,医美机构韩某推荐做假体隆下颏手术,并承诺手术后会达到玻尿酸注射后的长度和形状,韩某于当天下午在医美机构进行了假体隆下颏手术,术后并没有达到承诺的效果,韩某下巴没有任何改善并出现高低不平、长度过长、下巴隔偏移等症状。医美机构聘用无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对韩某提出的质疑进行了一系列非专业化的正面回复,导致韩某错过了修复治疗的最佳时间。2022年3月24日,医美机构韩某再次进行了下巴修复后仍然无任何改善,而且韩某下巴歪斜的情况越来越严重。

案情分析

首先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韩某医美机构所做的隆鼻手术瘦脸针和干细胞填充泪沟注射等服务项目均需使用药物与医疗器械,对人体的皮肤具有明显的创伤性或者侵入性,其预期效果为容貌的修复与改善。如果因为医美机构的整容行为导致消费者人身权利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可以依法向医美机构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或者违约损害赔偿。

本案中,韩某因为接受医美机构的整容服务导致自己面部受损,自身的权利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韩某可以向医美机构主张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如果医美机构的整容行为存在重大过失,给韩某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那么韩某还可以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另外医美机构与韩某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医美服务合同》,医美机构提供的整容服务未达到合同中约定的效果,属于违约行为,因此韩某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向医美机构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值得注意的是侵权损害赔偿和违约损害赔偿之间存在竞合关系,消费者只能则以主张。

如果医美机构在提供整容服务中存在欺诈的行为,例如隐瞒自己的不具备相关营业资质的事实或者过分夸大、虚构某种美容服务、美容器械的功效,那么消费者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最后总结

因为整容而权利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在维权时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步骤:

1.收集证据:收集医美服务全过程的病历、缴费单据以及医美前后的照片等证据以便今后诉讼时向法庭举证。

2.医疗鉴定:寻求有鉴定资质的专业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与医美机构协商:民事诉讼是一件及其消耗时间和精力的事情,民事纠纷如果能够协商解决对于当事人也有好处。

4.诉讼:如果上述协商不成,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该走诉讼的就走诉讼途径。

另外,如果整容失败,当事人可以向接受手术整容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所在区县卫生局医政科去投诉,或到所在区县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投诉。

 

 

 


刘艳伟律师,现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艳伟律师法学理论基础扎实,办案认真负责,经验丰富,自2016&...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8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