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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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办结婚证,彩礼怎么还?

发布者:刘艳伟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549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21年李某和赵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之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22年农历1月按照习俗小见面,当时李某给赵某礼金12700元和一枚金戒指。订婚时李某又给赵某彩礼200000元,还有上车礼、下车礼等其他礼金共计36000元,双方于2022年6月依照农村的风俗习惯举行典礼仪式,此后开始同居生活,但是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同居期间,李某经常殴打、恐吓赵某,赵某回娘家,双方分居。之后,男方将女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女方及其父母返回彩礼及其他费用共计34万余元。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虽举办典礼仪式,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属于同居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判定被告返还彩礼款以及结婚时购买的五金。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解读


彩礼,是中国古代的婚嫁习俗之一,又称定亲财礼、聘礼、聘财等,在普通理解中,主要是指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财务金钱,表示自己诚心求娶,与女方缔结姻好之意。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许多人辛苦操劳,甚至负债累累,倾其所有给付彩礼,其目的就是缔结婚姻关系,实务中给付彩礼的行为也一般被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不能缔结婚姻,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彩礼应当返还给赠与人。

(《民法典》第158条规定: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实践中,有很多男女双方因婚龄等原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只是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的情况,双方以夫妻名义实际生活了一段时间,这种情况下双方因感情破裂分手时,如果仅以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要求女方全部返回彩礼,对女方是非常不公平的。因为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男女双方具有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相互陪伴的婚姻之实。此外,以夫妻名义的共同生活,分开之后也会对日后女方的名誉、精神、经济等方面造成影响,所以在判定女方退还彩礼时,也要综合考量:(1)当地的风俗习惯 ;(2)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3)双方的过错程度;(4)双方有无生育子女等,以妥善平衡各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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