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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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退or不能退?租的房子甲醛超标可以退租吗?

发布者:刘艳伟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7日|分类:房产纠纷 |1145人看过

近年来,由于房价持续升高,在缺乏家庭经济支撑的背景下,大量青年群体只能进入租房市场,租房是大多数青年进入社会必须经历的环节。但是,目前租房市场乱象横生,租房换房就像开盲盒,不知道接下来会遇到什么样的室友,什么样的房东,什么样的房屋环境。对租房人来讲,每一次换房就像扒了一层皮,体力、精力、心力都是煎熬。租的房子不合适还在其次,更重要是的一不小心租到了不合格的房子,最终导致身体机能受到了不可逆的损坏才是真的是“花了钱受了罪”。

案情简介


被告南京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等业务。2021年3月21日,南京某房产经纪公司(甲方)与原告江某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位于南京市江宁区X幢X室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期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在缴纳房租等费用后,原告江某某及家人入住该房。

2021年4月,原告江某某妻子(已怀孕)出现身体不适,至江苏省人民医院、东部战区总医院等医疗机构检查,诊断为慢性XXX。原告认为与室内甲醛超标有关,自行购买甲醛检测试纸检测,结果超标,故与被告南京某房产经纪公司业务员联系要求退租。双方协商中,被告工作人员于2021年6月1日联系原告催缴第二期剩余租金,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其找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甲醛检测,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与被告协商未果后,原告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公司对案涉房屋内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2021年6月7日,智然公司出具(2021)苏智监(室环)字第(202106090)号检测报告,结果为甲醛检测值0.213毫克/立方米,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检测值0.863毫克/立方米,甲醛、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不合格。(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室内空气中的甲醛含量应小于等于0.10毫克/立方米,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含量应小于等于0.60毫克/立方米。)原告取得上述检测报告后,搬出租赁房屋并告知被告且将房门钥匙邮寄交还被告。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

1.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南京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7月3日解除;


2.被告南京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江某某租金4400元、物业费1056元、押金1100元,合计6556元。


3.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计147元,由被告南京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房屋租赁小点拨


1.租客与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之后必须履行吗?

在房东与租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双方都应当遵循合同约定,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任意一方违反约定的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租客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1)租客与房东协商一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2)如果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即使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随时解除合同;(3)其他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

2.租客只要承租了房屋就可以对房子“为所欲为”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同时,租客如果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其他设施,应当经过房东的同意。否则,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因此,租客在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时可以和房东确认是否可以转租以及对装饰装修的归属进行约定。

此外,如果租客和房东未对转租进行约定或者未征得房东同意,租客也不得擅自将其租赁的房屋转租,否则,房东也有权解除合同。

3.房屋经纪公司对经营的房屋的所有人、环境等是否有检查核实义务?

许多房产经纪公司认为,他们作为房产经纪公司只承担中介的职责,对经营房屋并不负有相关的检查、核实义务,对房屋所有人、房屋的适租程度等的核实检查不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但作为专业经营房屋租赁业务的企业,客户对其享有信赖利益,租客出于对其的信任选择该公司,无论是出于对客户的负责还是出于自己的职责所在,应当对其经手的房屋进行必要的核实义务,并在必要时协助租户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

4.已经在租赁的房子中住了一段时间才发现甲醛超标还要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吗?

出租人提供有害气体超标的租赁房屋,侵害了承租人以安全健康为内容的人格权,致承租人的租赁目的无法实现。生命安全是受绝对保护的权利。因此,即使是已经在租赁的房子中住了一段时间才发现甲醛超标,承租人仍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款项。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小结


法律是公平正义的,不会偏袒任何一方。无论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都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权利。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适租义务,向承租人提供租赁物,也应符合租赁用途。当然,经营房屋租赁业务的出租人承担的也并非仅仅是中介业务,无论是出于诚实信用的维系还是出于职责的考量,其都应当对经营的房屋尽到应尽的核实、检查义务,营造良好的租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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