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
本人(借款人) 张三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借到 李四 (身份证号码: )人民币 元,大写 。现借款人收到 李四 通过 方式交付的借款本金人民币 元,大写 。双方同意,借款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借款期间按月利率 %计付利息。
如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本息的,出借人可向 人民法院依法起诉主张偿还借款本息,且借款人应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查档费等。
(以下无正文)
此据!
借款人(签名、捺印):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