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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

作者:刘炳扬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87次举报

实践中,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表面相似,但法律性质却不尽相同,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调整的法律不同。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和调整。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其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弱者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突出对劳动者的保护。而劳务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民法属于私法范畴,对当事人的权利予以平等保护。

2、主体资格不同。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

3、主体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存在着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存在经济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文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法律地位平等。

4、给付报酬的规定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职工有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并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劳务关系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5、雇主的义务不同。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务一方的社会保险。例如,法律没有规定居民必须为其雇用的保姆缴纳社会保险。但在劳动关系中,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的义务作出强制性规定,如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等。

6、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而不履行劳动合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限期用人单位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对用人单位采取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7、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法律规定了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定程序,即调解、仲裁和诉讼。而因劳务关系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适用于民事争议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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