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裁判要旨】
出借人通过刷信用卡方式向借款人转贷,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2014年至2019年期间,因资金周转需要,张某(被告)多次向古某(原告)借款,期间古某要求张某以新代旧的方式签署了多张借条。2023年6月,古某持最新的一张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3万余元。
【办案经过】
刘炳扬律师接受被告张某的委托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发现本案民间借贷存在诸多问题。第一,存在借款次数不清、借款金额不明的情况;第二,存在每张借条对借款利息约定不同、约定不明的情况;第三,存在借条载明的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符的情况;第四,存在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情况;第五,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况。
经过全面分析案情,详细计算借还金额,刘律师认为本案中古某起诉主张的借款本息已经偿还完毕,张某已经没有拖欠借款本息的事实。刘律师与张某沟通诉讼策略后,在庭审过程中充分陈述意见,向法官详细阐明本案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指出古某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审理经过】
法院经开庭审理并查明认定,2014年至2019年期间,古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张某出借10万元,通过刷信用卡向张某出借约8万元,通过现金向张某出借2万元。法院认为古某刷信用卡的资金并非其自有资金,违背了民间借贷对资金来源的规范要求,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该部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经计算,期间张某向古某偿还利息约25万元,张某还另外向古某支付10万元,张某支付的款项已足以全部清偿完毕尚欠古某的本金及利息。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已经全部清偿完毕古某的借款,并判决驳回古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张某免除了13万余元的不合法不合理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