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炳扬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1日 18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梁某某系挂靠中山市××驾校的私教,2019年起通过联系林某某帮助考生在××考场科目一、科目三考试中进行作弊。被告人梁某某将需要作弊的考生名单发送给林某某,由林某某为相应的考生提供作弊服务。被告人梁某某收取每名考生相关费用,本人抽取部分费用后,剩余钱款支付给林某某。
【办案经过】
刘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梁某某核实案情,查阅卷宗材料,全面梳理案情细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主要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被告人梁某某帮助考生在科目一考试中进行作弊方面。检察院指控梁某某帮助考生在科目一考试中进行作弊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梁某某参与帮助考生在科目一考试中进行作弊。
二、关于被告人梁某某帮助考生在科目三考试中进行作弊方面。本案中,梁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据此,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审理经过】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并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法院采纳了刘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最终没有认定被告人梁某某帮助考生在科目一考试中进行作弊,只是认定被告人梁某某帮助考生在科目三考试中进行作弊。
法院经查明认定,被告人梁某某系挂靠中山市××驾校的私教,2019年起通过联系林某某帮助考生在××考场科目三考试中进行作弊。被告人梁某某将需要作弊的考生名单发送给林某某,由林某某为相应的考生提供作弊服务。被告人梁某某收取考生作弊费用后,将部分钱款支付给林某某,差额为其本人获利。
【本案焦点】
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的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驾校、教练、考场工作人员、考官(安全员)基于采取帮助考生使用作弊手段通过考试牟取非法利益的共同犯意,互相串通、配合,为考生考试作弊提供一条龙服务,形成了驾驶员考试作弊的灰色产业链,有明显的组织性,被告人实施了该组织考试作弊的其中一个环节,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此过程中,考生通过被告人向考官(安全员)、考场工作人员等提出作弊的犯意,并按照要求支付相应的作弊费用,被告人予以联系、安排,被告人即构成组织考试作弊既遂,考生考试是否通过,考官(安全员)、考场工作人员等是否提供了作弊帮助或者提供了何种作弊帮助,不影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认定。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等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梁某某在组织考试作弊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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