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炳扬律师
用心办好每一个案件。
15800177200
咨询时间:08:00-22:59 服务地区

提供银行卡给他人刷流水七千多万获刑

发布者:刘炳扬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0日 25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19月份,被告人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在他人的指使下,使用自己的身份资料,在山东省日照市注册成立山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法人代表,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请对公银行账户,同时其帮对方开办一张新手机卡,将上述银行账户、手机卡提供给对方使用。经查,上述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对公银行账户在202110月至11月期间,总转入金额人民币75316220元,总转出金额人民币74980612元,其中包括中山市的被害人李某某等人被诈骗资金的转入款人民币337862元。


【本案焦点】

本案的焦点为被告人蒋某是否明知其注册公司、提供的银行卡系用作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为办理公司对公账户而提交了其担任法人代表的山东××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开户说明等资料,且蒋某在银行办理开户时当场进行了人脸识别,并签署了账户开立和使用风险告知书,上述证据材料均有签名、盖章且蒋某当庭亦承认系本人签署办理。被告人蒋某在被明确告知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的风险与法律责任后仍将对公银行账户出借他人,结合其乘坐飞机到山东省注册公司以及出借手机卡、银行账户的异常交易方式,足以认定其主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客观上亦查实出借的银行对公账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惩处。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总结】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符合“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要件。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即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出租、出售两卡的次数、张数、个数,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同时注重听取行为人的辩解并根据其辩解合理与否,予以综合认定。司法办案中既要防止片面倚重行为人的供述认定明知;也要避免简单客观归罪,仅以行为人有出售两卡行为就直接认定明知。特别是对于交易双方存在亲友关系等信赖基础,一方确系偶尔向另一方出租、出售两卡的,要根据在案事实证据,审慎认定明知

在办案过程中,可着重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以下特征及表现,综合全案证据,对其构成明知与否作出判断:(1)跨省或多人结伙批量办理、收购、贩卖两卡的;(2)出租、出售两卡后,收到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服务提供者等相关单位部门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告知其所出租、出售的两卡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人未采取补救措施,反而继续出租、出售的;(3)出租、出售的两卡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冻结,又帮助解冻,或者注销旧卡、办理新卡,继续出租、出售的;(4)出租、出售的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网络账号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查封,又帮助解封,继续提供给他人使用的;(5)频繁使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6)事先串通设计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7)曾因非法交易两卡受过处罚或者信用惩戒、训诫谈话,又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等。


【实务解析】

问: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可能会有哪些刑事风险?

答:向他人提供银行卡主要表现为向他人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的行为,当出租、出借、出售的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银行卡提供者往往涉嫌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内容和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确定其行为性质,提供银行卡可能涉嫌的常见犯罪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情形一: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参加诈骗团伙或者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或者转账、取现的,可以诈骗罪论处。

情形二:行为人向他人提供银行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情形三: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提供银行卡,未实施其他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刘炳扬律师 已认证
  • 15800177200
  • 广东君晋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4年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3.4%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0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228分 (优于89.0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2篇 (优于97.72%的律师)

版权所有:刘炳扬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7675 昨日访问量:6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