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泰州市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1204MA1NDFLL7F,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XX。
法定代表人∶刘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江苏XX律师。被告∶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40887298,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三水大道XX。
法定代表人∶范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江苏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江苏XX律师。
原告泰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21)苏1204民初648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xx公司银行存款7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财产,并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3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刘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聚据金额78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85000元为茎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消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耻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长期有买卖砂石的业务往洪。2020年I月18日,被告为支付货款,向原告背书转让电子商业汇梁,累号为21023310002062020082170557212,聚据金额785000元,出票人和承兑人均是杭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汇到期日为2021年8月21日,井且载明“可以转让”、“承兑人永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原告在2021年8月19日操作的提示付款,至今电子汇聚显示的状态为“提示付款待签收。付款人既不能在了日内付款,也不直接拒付,恶意不按规定在电子系统内发出拒付指令,致使原告受损。原告多次与被告还解决此事无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聚据法》等法律法现规定,特具状起诉,请求判准原告的诉讼消求。
被告辩称,原告并未履行追索权的基础证明及通知义务,无权向视告行使票据追索权。1.从原告提交的诉状及证据表明,原告提起诉讼的策由为聚据纠纷,而根据票据汰规定,汇票到期欲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XX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累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紧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聚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求资任。持聚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聚理由书或者未按照现定期限提供共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而根据电子商业据的自身特点,涉案栗据上显示的“提示付款待签收”的状态,不能当然得出票据被拒付从而使得原告享有追索权的结论。且本案中,原告并未依法履行上述义务,其无权向被告主张涉案票据权利,原告只能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主张票据权利。2.即使原告能够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其也没有履行向被告行使追索权的先前通知义务。票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第六十二条同时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上述条款均明确规定了持票人的通知义务,即∶持票人在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后有及时通知前手的义务,且此义务应当在收到证明材料的三日内履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但原告至今未按上述法定形式向被告履行上述通知义务。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依法展行了捉示付款义务,共是否享有对被告的追索权。
本院认为,原告近过电子商业汇栗系统对涉策渠据提示付款,但承兑人未签收,涉案聚据一直处于“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该行为实际为变相拒绝付款,故本院认定涉策票据系紧据法笫六十一条规定的“汇聚到期被拒绝付款”情形。根据梁XX第五十三条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累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累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贲任。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笫五十九条同时规定,持累人在聚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本案中,原告于汇票到期日之前即2021年8月19日提示付款,在承兑人未付款亦未应答的情况下,原告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在此情况下原告需要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中撤回前次的提示付款后才能实施新的提示付款,虽然原告在票据到期后的提示付款期内没有再次提示付款,但原告在2021年8月19日的提示付款由于承兑人未予应答而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中呈连续状态,该提示付款行为的效力及于汇票到期后的提示付款期,故原告2021年8月19 日的提示付款具有法定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效力。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该法第六十八条同时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故原告在本案中有权仅对作为背书人的被告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行使期限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原告无论是通过寄挂号信,还是通过向本院诉讼的方式,向被告主张追索权,均发生在六个月期限内,故原告追索权利并未消灭。被告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认为,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本案中,原告主张汇票金额785000元及利息(以78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聚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二款、笫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州市XX公司支付聚据金额785000元及利息(以78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书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投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本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策件受理览1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S82S元,财产保全44AS元,合计1027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经原告同意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决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捉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的办法》的有关现定,向该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合同的。
笫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亏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栗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罘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消偿债务后,与持累人享有同一权利。
笫七十条持累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诗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捉示付款日起至消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消偿债务时,持聚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井出具所收到利忽和费用的收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笫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共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侦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问段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姜骏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