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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识别毒品犯罪当事人的角色、作用及主观故意

作者:刘钟歆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8日分类:毒品辩护思维浏览:504次举报


——毒品犯罪常见的购毒者、代收者的行为性质及犯罪形态
        根据《武汉会议纪要》关于罪名认定的问题中明确规定,购毒者接收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的毒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递的毒品而代购毒者接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购毒者有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收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为: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简言之,鸦片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其他毒品折算为海洛因为10克),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低标准。
        根据《纪要》的规定,购毒者接收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的毒品,没有证据证明其为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首先要明确,此处没有证据证明具有贩卖毒品等犯罪故意的,只要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具有贩卖毒品等犯罪故意的,如果毒品达到10克以上,一般是要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的。
        然而代收者,却存在一定的区别;明知是物流寄递的毒品而代购毒者接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购毒者有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收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此处,首先明知购毒者所购买的是毒品,而帮助其代收毒品,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购毒者有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共同犯罪故意的,数量10克(海洛因或相当于10克海洛因的其他毒品)以上,以非法持有毒品定罪处罚,此处的规定没有一般的字样,可理解为应当。
       还有一个核心问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形态。司法实践中,对于毒品犯罪领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般不考虑未遂形态,只要进入交易环节即认定为既遂,即便控制下交付也如此,正所谓进入交易说(毒品交易进入实质交易环节即作为既遂的标准,如果不好理解,类似于船舷主义、货交承运人等)。但《纪要》规定的这种非法持有,是为打击毒品犯罪之需,属推定罪名;与典型的法定情形下的非法持有毒品存在区别。然而辩护律师一定要、必须要考虑非法持有是否达到实际控制,即是否达到既遂标准。非法持有罪本身是一种状态犯,在快递到达指定地点后,看似达到了实际控制,但如果此时已被侦查机关发觉,而对快递进行监控(控制下交付),则行为人无法取得快递的实际控制,或者被快递员投送错误、丢失,亦或者被他人错领、盗窃等,就导致在客观上无法实际控制快递(毒品),只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的未遂状态。
        在实践中,也常遇到上述情况被认定为贩卖、运输等罪名。辩护律师应当熟知毒品有关的法律、法规、解释、意见、会议纪要等,运输、贩卖10克海洛因和非法持有10克海洛因的量刑结果截然不同,贩卖10克海洛因要处7年以上,非法持有10克海洛因刚刚达到立案标准(三年以下),很可能在六个月左右的刑期。所以在毒品犯罪辩护中,准确识别当事人在整个案件中的角色、作用、地位、是否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贩卖等犯罪故意等因素,将是决定罪与非罪的重要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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