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节选《刑事审判参考》第125集,第1400号指导案例-杨玉成受贿案中关于鉴定意见能否采信之观点。
刑辩实践中经常会遇到鉴定意见的鉴定人未签名的情况,探寻其原因有可能是忘记签名、故意不签名......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没有经过签名的鉴定意见经常会被法院采纳,认为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虽未经过鉴定人签名,但有鉴定机构的印章,具有法律效力,未签名属瑕疵情形,不影响鉴定意见形成的过程及结论的公正性。
其实则不然。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原第八十五条),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很多审判实践中都将该条款定义为管理性条款,认为经过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即可作为定案根据。此观点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125集,第1400号指导案例——杨玉成受贿案中关于鉴定意见缺少鉴定人签名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玉成犯受贿罪,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杨玉成辩解:(1)其在“双规”期间受到变相刑讯逼供。故编造了部分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为保持好态度,才继续保持了在纪委时的供述内容。(2)对收受倪雪峰财物一节中的五幅字画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书画均是流传有序的真品,不应认定为受贿。其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收受倪雪峰财物一节事实中字画的真假是以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为依据,该价格认定中心并无对字画真实性鉴定的资质和能力,虽价格认定结论书中提到“在南京市文物公司并聘请专家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了实物查(勘)验”,但无该公司盖章、专家身份、资质、签名等,形式上和实质上都不符合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鉴定的相关规定,要求重新鉴定。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杨玉成在担任盐城市体育局局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薛锋、盐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薛锋、陈云德、倪雪峰等人贿送的款物,合计价值212.9 万元,其中2010年上半年,杨玉成以出售字画为名收受倪雪峰7万元;2010件下半年,杨玉成以出售字画为名收受倪雪峰6万元;2012年下半年,杨玉成以出售字画为名收受倪雪峰6万元;2013年,杨玉成以出售字画为名收受倪雪峰5万元;2014年春节前,杨玉成以出售字画为名收受倪雪峰8万元, (其他部分犯罪事实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玉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杨玉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部分受贿事实中具有索贿情节,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被告人杨玉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尚未查证属实,不构成立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玉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杨玉成未退赃款人民币二百一十二万七千七百四十九元,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玉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杨玉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变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属数额巨大。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中一笔受贿事实,即王雨和、王翼州为杨玉成支付4万元鉴定费不构成受贿,一审判决认定其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9刑初2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杨玉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 苏09刑初20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继续追缴被告人杨玉成未退赃款二百一十二万七千七百四十九元,上缴国库”。
三、继续追缴上诉人杨玉成未退赃款二百零八万七千七百四十九元,上缴国库。
接受办案机关价格认定委托后,价格认定机构能否就涉案书画真伪进行鉴定?
本案系被告人通过向请托人高价出售自己书画藏品的形式收受贿赂,共涉及五幅书画作品,分别为:陶冷月《山水画》、边寿民《芦雅图》、江寒汀《花鸟画》、李亚《花卉画》等。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该五幅书画作品的来源、真伪,除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外,难以收集到其他客观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推翻其在侦查期间所作的有关供述,否认其向请托人高价出售赝品书画藏品的受贿事实。考虑到五幅书画的真伪对于书画价格有重大影响进而影响到案件定罪量刑,且书画真伪的认定具有专业性。因此,一、二审两级法院均决定启动鉴定程序,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书画真伪进行鉴定。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对以下三个问题进行分析认定。
(一)价格认定机构不具有书画真伪鉴定的资质
略。
(二)职务犯罪涉书画鉴定可以参照文物犯罪刑事案件的鉴定流程
略。
(三)鉴定人未签字的书画鉴定意见不应采信
在决定对涉案四幅书画作品选取《文物鉴定评估办法》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我们了解到江苏省内具有涉案文物鉴定资质的单位有三家,分别为南京博物院、苏州文物商店、淮安博物馆。南京博物院接受委托后对本案涉案四幅书画作品先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四幅书画作品均为假,但南京博物院出具的鉴定报告中没有鉴定人签字,仅有南京博物院的公章。
关于该份鉴定报告能否作为定案证据,办案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南京博物院并非仅就该份鉴定报告不进行鉴定人署名,该份鉴定报告为南京博物院专家现场鉴定所下结论,鉴定专家虽末在鉴定报告上签字,但鉴定报告加盖了南京博物院公章,可作为定案证据。若对鉴定人或鉴定意见存在异议,可至博物院当面询问鉴定人。第二种意见认为,鉴定人签字是基本的鉴定原则,是强制性规定,未经鉴定人签字的鉴定意见,一律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最终委托淮安博物馆对涉案书画作品进行重新鉴定。理由如下:
1.鉴定文书经过鉴定人签字才能作为定案证据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文物鉴定评估办法》均对鉴定人签字作出了明确规定,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鉴定人不签字的专家意见一律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为强制性规定,未经鉴定人签字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2.鉴定人签字代表了鉴定人对鉴定意见的认可,是鉴定人承担鉴定责任的依据。《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条规定: “司法鉴定实行签定人负责制。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我国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因此,鉴定人对于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应该承担责任,鉴定人在鉴定文书上签名或个人盖章,在代表鉴定文书来源于签名者的同时,还代表着签名者确认文书的内容,并对文书的完整性及意见负责。鉴定机构在鉴定文书的盖章表明文书由该单位确认,是鉴定机构承担责任的依据,鉴定机构的盖章并不能代替鉴定人的签字,鉴定机构的盖章不是鉴定人承担责任的依据,鉴定人在鉴定文书上盖章的同时,需要在鉴定文书上署名或签章,作为其承担责任的依据。
3.鉴定人签字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本质上,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对刑事诉讼被告人的权利产生了处置和影响,当事人应知道对其权利产生处置和影响的鉴定人姓名,以行使申请鉴定人回避、审查鉴定人资质、申请鉴定人出庭说明情况等诉讼权利,若鉴定人不在鉴定报告上签字,则被告人的权利无法保障。
综上,二审法院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委托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对本案涉案书画进行真伪鉴定,并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审查规定进行审理,最终采信了资质齐备、形式完整的文物鉴定意见,是正确的。
撰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刘蔼强 蒋凌 王天奇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韩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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