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而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证据不足而不予起诉。不起诉主要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三种。
法定不起诉——没有犯罪或者危害不大
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是指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的应当是指因为不具备起诉的法定条件而必须做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存在犯罪事实但起诉后也有可能免处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即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构成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2、依据《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法的。
《刑法》中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包括: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条); 2、预备犯(刑法第22条第二款); 3、从犯(刑法第27条第二款); 4、在外国犯罪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刑法第10条); 5、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6、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刑法第20条第二款); 7、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刑法第21条第二款); 8、胁从犯(刑法第28条); 9、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刑法第37条);10、犯罪较轻的自首犯(刑法第67条);11、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第二款)。
存疑不起诉——这个人犯罪的证据不足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是指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存疑不诉不等同于法定不诉与酌定不诉,依据《高检规则》第四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这是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保留公诉权的行为规范。
刑辩同仁在具体实践中应谨慎区分不起诉的情形,以免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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